云南探索开展“减假暂”案件实质化办理工作
本报记者 王宇
《法制与新闻》见习记者 陆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19日开庭审理了任某等服刑人员提请减刑案件,迈出该省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一大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十二督导组相关领导、省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监狱办案民警旁听了庭审。
据悉,为解决“减假暂”案件办理过度依赖书面审查而实质化把关不严的问题,近日由云南省委政法委牵头,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共同推进,在全省探索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质化办理工作,杜绝司法腐败。
《法治日报》记者全程旁听了庭审。据了解,任某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刑期至2022年。监狱在综合考量了任某服刑期间的表现后,提出对罪犯任某减刑5个月的建议。
庭审中,监狱出庭民警宣读了对任某等人的减刑提请建议,就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改造表现、减刑后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举证,并就集中办案和实质化审查工作作了说明。
出庭检察人员以证据为中心,就检察环节履行同步监督职责、开展实质化审查监督等工作,向法庭进行全面展示,重点围绕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岗位调整及计分考核情况等核心证据进行核实,并据此发表检察意见。
法庭按照实质化审理要求,对减刑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查证,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调查核实,充分展现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模式。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驻省看守所检察室主任钟军分析指出,与以往监督模式相比,实质化办理一是更加注重调查核实和关联性审查。不仅对案件材料是否齐备,减刑、假释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实际执行刑期、假释考验期、所依据的奖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和书面审查,还结合案件情况不断加强重点罪犯在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计分考核、岗位安排、病情鉴定等关键性证据方面的调查核实。同时,注重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社会影响力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从严进行审核把关。二是更加注重亲历性审查。在全面审查案件卷宗后,采取讯问、询问罪犯,询问证人或其他有关知情人员,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实地查看禁闭室、会见室、监区、监舍等有关场所,对文书字迹、病情材料等委托进行鉴定或技术性证据审查等方式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三是更加注重庭审功能。出庭检察人员在开展好庭前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能够更加完备地拟定质证提纲、讯问提纲和出庭意见等出庭预案,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与执行机关紧紧围绕影响减刑假释案件的主要事实、核心证据展开举证、质证和相关法庭调查工作,充分发表检察监督意见,能够使减刑假释的审查办理更加客观公正。四是更加注重同步监督。前移监督关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前哨”“探头”作用,聚焦罪犯计分考核、岗位调整、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重点问题提前介入监督;派员列席会议,全面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在执行机关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时,结合案件情况开展实质化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在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后,结合日常检察和调查核实情况,对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逐案进行审查,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监督意见。
云南省委政法委法治处副处长张云表示,今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违法违规“减假暂”是重点整治的顽瘴痼疾之一。在做好相关案件查处同时,健全完善相应的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补齐制度上的短板漏洞,是从根本上做好整治工作的必然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张慧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当天旁听刑事案件减刑假释实质化的审理,深刻感受到法院对减假案件的审理高效、透明,检察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对相关证据组织、提交很细致、完善,比较有说服力。通过审理,对服刑人员也是一次很鲜活的现场普法、教育体验,社会效果好。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减假”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同时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制度,加大向社会公开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减假暂”工作的监督作用,形成内、外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