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法院四个着力扎实助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工作
近年来,红河州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州委、州政府《红河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的实施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州委“13611”工作思路,结合全州法院工作实际,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从四个方面着力探索发挥人民法院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工作中的作用,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着力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州委决策部署。州中院党组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工作,在多次讨论调研基础上,制定出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要求全州两级法院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公正高效原则,在日常执法办案等各项工作中深入学习州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红河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认识所肩负的神圣职责,主动融入和服务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进程,从而为两级法院全方位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着力发挥职能优势,立足本职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牢牢把握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以当前正深入推进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重点工作为抓手,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工作贯穿于审判执行全过程,依法把法律适用与民族习惯有机结合,妥善化解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各类矛盾纠纷,公正审理执行好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征地拆迁等案件,努力减少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不利因素。2019年上半年,全州两级法院即依法审、执结各类案件18090件,结案率为56.88%,收、结案数同比分别上升21.75%和20.29%,法官人均结案数增长15.09%,结案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81个百分点,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营造了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是着力方便群众诉讼,通过巡回审判提升司法效能。量身打造马背法庭、双语法庭、梯田法庭等具有红河边疆民族特色的便民法庭,坚持深入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寨、厂矿等开展巡回审判,做到让法官多跑腿、让少数民族群众少费心,从而既方便诉讼当事人,亦有利于法官在巡回审判中发现问题根源,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同时,选择具有重要普法意义的典型案例,以就地开庭、当庭审理的形式大力推进阳光司法活动,引导各族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增进包容互信。2019年上半年,全州两级法院即开展各类阳光司法活动71次,在实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目的的同时,赢得了各族群众的一致好评。
四是着力强化司法宣传,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高度关注少数民族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结合扶贫攻坚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巡回办案、群众赶集等时机,认真选派法官宣传讲授《民族区域自治法》、《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及婚姻家庭、土地承包、农民工维权、妇女权益保护等少数民族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热情将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播撒在少数民族群众心坎上。2019年上半年,全州两级法院即开展以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等多种形式为载体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27次,发放各类法律宣传材料1000余份,有力延伸了人民法院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工作中的司法职能。
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关乎全局,关乎长远,关乎根本,任重道远。下一步工作中,红河州法院将继续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用实际行动贯彻“各族群众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的要求,发挥人民法院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工作中的推动作用,播撒司法雨露,浇灌民族团结之花,为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的创新发展、为建设新时代团结进步美丽红河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