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非法集资 守护百姓钱袋子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首次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降低非法集资风险以守护老百姓钱袋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日前,国务院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首部专门规范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首次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降低非法集资风险以守护老百姓的钱袋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非法集资是以不合法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特征,其后果是使非法集资参与者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不仅严重威胁个人财产安全,而且由于其参与人数众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极易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对于非法集资而言,事先预防是关键。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条例》在预防方式上主要规定了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一是确立政府主管原则,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二是明确有关部门配合职责,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四是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规定了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在防范非法集资方面的义务,建立健全监测预警、行业自律、宣传教育、鼓励举报等各项制度,加强风险排查,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了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的禁用内容。除依法依规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防止误导消费者参与其中。另外,明确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的查验审核义务,对无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相关服务,广告发布者亦不得发布。
积极处置是基础。在处置方面,《条例》规定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权力以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等方面的内容。按照《条例》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同时确立了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自负原则,并明确规定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其中包括了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获得的经济利益以及明星等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等各项经济利益。
依法追责是保障。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了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未履行防范和处置义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不配合调查的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所应受到的处罚措施,并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等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的出台,尽管将对非法集资行为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有利于减少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但非法集资的防范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在政府主导下,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等共同参与,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环环相扣的综合治理格局,才能真正筑起防范非法集资的牢固堤坝。
日前,国务院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首部专门规范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首次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降低非法集资风险以守护老百姓的钱袋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非法集资是以不合法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特征,其后果是使非法集资参与者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不仅严重威胁个人财产安全,而且由于其参与人数众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极易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对于非法集资而言,事先预防是关键。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条例》在预防方式上主要规定了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一是确立政府主管原则,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二是明确有关部门配合职责,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四是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规定了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在防范非法集资方面的义务,建立健全监测预警、行业自律、宣传教育、鼓励举报等各项制度,加强风险排查,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了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的禁用内容。除依法依规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防止误导消费者参与其中。另外,明确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的查验审核义务,对无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相关服务,广告发布者亦不得发布。
积极处置是基础。在处置方面,《条例》规定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权力以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等方面的内容。按照《条例》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同时确立了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自负原则,并明确规定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其中包括了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获得的经济利益以及明星等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等各项经济利益。
依法追责是保障。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了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未履行防范和处置义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不配合调查的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所应受到的处罚措施,并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等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的出台,尽管将对非法集资行为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有利于减少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但非法集资的防范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在政府主导下,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等共同参与,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环环相扣的综合治理格局,才能真正筑起防范非法集资的牢固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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