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合议制 制约监督审判权
日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落实合议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计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合议庭成员职责、负面清单及人民陪审员职责,规范和加强合议庭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
《规定》强调,合议庭成员应当严格落实合议制,切实履行共同阅卷、庭审、合议、裁判的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制约监督,共同对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严禁合议庭成员不认真履行共同阅卷的职责等行为;强调合议庭应当共同履行庭审职责,并细化明确了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的三项禁止行为;强调合议庭应当共同履行评议职责,细化明确了案件评议合议庭成员的七项禁止行为。
《规定》明确,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或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提交法官会议讨论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参加,并充分发表意见,交流讨论。院庭长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根据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合议庭经复议未采纳法官会议意见的,院庭长应当按照规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参加,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规定》指出,要加强智能合议场所及软硬件建设应用,确保合议过程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有效防止“合而不议”“陪而不议”等现象发生。通过院庭长监督管理、案件评查、庭审巡查、卷宗抽查等方式常态化加强合议庭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给予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