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借贷实为放贷 法院:非法行为不受保护
名为借贷实为放贷 法院:非法行为不受保护
2021-04-20 09:13:53
中国法院网讯(欧阳春 胡剑平)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8年,原告在澳门兑换港币期间,与在澳门从事换汇的被告相识,双方商议在澳门合作放贷,由原告提供资金,委托被告“放数”(放贷)、“抽水”、“盯仓”(讨账),以获取高额利息回报。在此期间原告常驻澳门,并指派其亲戚监督被告等人,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原、被告之间存在数十笔资金往来,涉及人民币110余万元。后原告以被告借钱不还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是否完成了款项交付等要素。从原、被告举证的银行流水来看,双方存在短期内资金频繁往来,且存在同一天原、被告互向对方转账,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在2018年及2019年期间,高频率出现连续多天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情况,明显与一般的民间借贷规律不符,故原、被告之间非民间借贷,实际应为合作放贷关系。同时,原告向被告提供资金,被告在澳门将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并以高利贷形式出借给他人牟利,明显与社会基本价值观相违背,该高利放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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