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权独立之障碍分析
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下,民事执行权归属人民法院行使,属于广义的司法权,是审判权的自然延伸。如果说审判权尚属于对权利应然层面上的保护的话,执行权则从应然走到了实然。司法独立已经是人们普遍接受的法律观念,执行权由于其具有更为鲜明的命令性行政权性质,其独立行使同样是司法权独立的自然延伸,因为民事执行与审判好比是皮与毛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我国国情下的执行难,从民事执行权独立行使角度考察,状况却不容乐观。其障碍无外乎两个方面:
外部:
人民法院从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权力地方化有人称之为"司法割据",这是我国现有司法体制的重要特征,也是影响司法独立的重大制度性障碍。具体表现在:1、按行政区划设置地方法院,实行条块分割,司法管辖区域从属于行政管辖区域;2、组织人事权依附于地方,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进出需报同级政府编制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法院干部从属于行政干部;3、财政权依附于地方,法院所需费用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从地方财政统一列支,法院切身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同级政府的支持。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同样级别的法官有的年薪万余元,有的却高达几十万元,就是残酷的事实。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活是一切政治生活和意识形态的基础。这样国情,这样体制下,异地的执行案件委托执行,有人说是"正中地方保护主义的下怀";政府部门领导成立"大案要案等执行案件协调小组",以协调之名,行干预司法,干预执行之实。凡此种种现象就不难理解。
这样的外部执法环境是民事执行权不能独立行使的客观方面障碍。
内部:
司法独立应该是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的有机结合。由于法律关系的主导性因素是法官,法官是最直接的法律执行者,因此,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法官心中唯一的神就是法律、正义。
我国目前的法院系统却是典型的"嘴大说嘴小"式的行政化组织体系,行政化组织的最根本特点是命令和等级。这与上述司法理念是格格不入的。这最典型地体现在我国法院系统内部最为盛行的请示汇报制度、审批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等等上,院、庭长不办案,却可以左右一切案件的结果。而这些制度反过来又造就了更多庸才法官,因为虽然他(她)办案,但却无需动脑筋,无需承担错误裁判、执行的后果。
几年前法院的“审执分立”以及最近成立执行局等等,并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建立高级法院执行局对中级法院执行局、中级法院执行局对基层法院执行局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领导关系。"审执分立"并不等于审判独立、执行独立。市长、市委书记批示院长,院长批示执行局长,执行局长批示执行官这样锁链式的仍然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干预。
上述分析,笔者因为深知声音太微弱,因此本意也只限于分析、议论,欢迎有同感之士加入。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我国国情下的执行难,从民事执行权独立行使角度考察,状况却不容乐观。其障碍无外乎两个方面:
外部:
人民法院从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权力地方化有人称之为"司法割据",这是我国现有司法体制的重要特征,也是影响司法独立的重大制度性障碍。具体表现在:1、按行政区划设置地方法院,实行条块分割,司法管辖区域从属于行政管辖区域;2、组织人事权依附于地方,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进出需报同级政府编制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法院干部从属于行政干部;3、财政权依附于地方,法院所需费用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从地方财政统一列支,法院切身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同级政府的支持。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同样级别的法官有的年薪万余元,有的却高达几十万元,就是残酷的事实。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活是一切政治生活和意识形态的基础。这样国情,这样体制下,异地的执行案件委托执行,有人说是"正中地方保护主义的下怀";政府部门领导成立"大案要案等执行案件协调小组",以协调之名,行干预司法,干预执行之实。凡此种种现象就不难理解。
这样的外部执法环境是民事执行权不能独立行使的客观方面障碍。
内部:
司法独立应该是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的有机结合。由于法律关系的主导性因素是法官,法官是最直接的法律执行者,因此,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法官心中唯一的神就是法律、正义。
我国目前的法院系统却是典型的"嘴大说嘴小"式的行政化组织体系,行政化组织的最根本特点是命令和等级。这与上述司法理念是格格不入的。这最典型地体现在我国法院系统内部最为盛行的请示汇报制度、审批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等等上,院、庭长不办案,却可以左右一切案件的结果。而这些制度反过来又造就了更多庸才法官,因为虽然他(她)办案,但却无需动脑筋,无需承担错误裁判、执行的后果。
几年前法院的“审执分立”以及最近成立执行局等等,并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建立高级法院执行局对中级法院执行局、中级法院执行局对基层法院执行局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领导关系。"审执分立"并不等于审判独立、执行独立。市长、市委书记批示院长,院长批示执行局长,执行局长批示执行官这样锁链式的仍然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干预。
上述分析,笔者因为深知声音太微弱,因此本意也只限于分析、议论,欢迎有同感之士加入。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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