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警察外出执行的职能作用
法院的外出执行是指法院干警在法院办公地以外的其他地方为完成审判、执行任务,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而实施的一系列的执法活动,其包括诉前、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外出送达法律文书;对当事人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外出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各种执法行为。虽然诉前、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外出送达法律文书等执法行为属于审判工作的组成部分,且有的法院仍由审判人员负责实施,但按照其性质应属于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应由执行人员组织实施。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分为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裁决行为,显然上述的外出执行应属于其中的执行实施行为,其不仅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这一系列执法活动也与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密不可分。
一、司法警察在外出执行中的地位作用
由于外出执行行为是法院执行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理顺了司法警察在具体执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就确定了其在外出执行中所处的位置和所起的作用。
司法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能,虽然其与审判权都属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的职权,但两者却有本质的区别。审判权的本质是判断权,而执行权的本质为强制权,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为执行主体的主动性与审判主体的中立性;执行的不平等性与审判的平等性;执行的职权主义倾向与审判的当事人主义倾向。这些决定了民事执行权是区别于审判权,又与审判权并列的一项独立权力。毫无疑问审判权应该而且只能由法官行使,而与之有着本质差别的司法执行权仍完全由法官行使,便存在诸多弊端。
首先,法官作为裁判者,应该以超然而中立的身份,对社会纷争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以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法院的民事执行是指通过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虽然民事执行权包含有与审判权具有相同表征的执行裁决权,执行的依据也是合法、公正的,但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时,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会尽力去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并采取一切合法的执行手段,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因而形成执行行为的单向性、不平等性和倾向性,违背了法官所应具有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使公众对法官的公平正义产生了怀疑,并因此发展为抵抗法官所实施的执行行为。
其次,由于执行法官拥有独立的执行权能,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没有分开行使,其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往往一竿子到底,虽然法院在执行机构内设立了执行裁决组和执行实施组,但是执行中的裁决和具体实施行为并没有完全彻底分离,执行权仍由一个执行法官包揽,造成了执行法官既当裁决者又当自己裁决执行者的双重角色。使执行权失去了制约,容易造成执行权的滥用,导致执行法官的暗箱操作,从而可能滋生执行中的腐败。
再次,法官依法行使执行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并不知晓执行法官不是其所执案件的裁决者,而由于其是法官,往往成为当事人对判决不公所积怨气的发泄对象,在执行现场或实施具体执行行为时,便表现为辱骂、围攻甚至是殴打执行法官的行为。当遇到抗拒执行的情况时,法官又不能对阻碍执行的人员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不仅使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完成,而且严重威胁到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损坏了法院的形象和审判权威以及法律的尊严。
最后,随着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实行法官员额制后,法官的数量将大为减少。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的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案件更趋复杂化,审判力量越发显得不足。在此情况下,法官再承担与其性质、职能不相符的执行工作,特别是外出执行任务,会严重地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
综上,法官负责执行工作,具体实施执行行为,特别是担任外出执行等工作,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点,影响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组成人员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是法院的一支准军事化力量,由其具体实施执行行为,特别是负责外出的执行工作,不仅能克服上述缺点,而且更能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方面的优势和作用,以保障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以其特有的工作方式,履行着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对司法警察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司法警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送达法律文书;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这些职责在许多情况下都是在外出执行过程中得到体现和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必要时应有司法警察参加”。这些条例、规定虽然对法警在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其介入执行工作的权限和参与外出执行却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由于司法警察是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因此在实施具体执行行为,特别是外出执行时,其不仅具有外出执行所需要的机动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威慑作用,而且能够有效地抵御执行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法警在完成外出执行任务时,可以而且只能由其对妨碍执行的当事人或案外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这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因此,司法警察实施执行行为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明显的优势。
由法警行使执行实施权,负责实施具体执行行为,不仅能使法官脱离艰难而又繁杂的具体执行工作,从而专门从事审判工作,而且更重要的是能真正实现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使执行权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由执行法官实施执行裁判行为,法警严格按照法官制作、签发的执行裁定书、决定书或命令行使执行实施权,形成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使每个部门只能行使执行权中的一部分权力,执行权中各个权力的行使受到相互制约和监督。只有合理配置法院的民事强制执行权,在法院内部形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执行机制,才能确保执行的公正和廉洁,有效地防止执行中的腐败。
综观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尽管有的将其配置在法院内部,有的将其配置在法院外部,但就执行机构本身来说,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设置该机构时都严格区分民事执行行为的两种不同性质,执行裁决行为和执行实施行为分别由不同机构的人员行使。如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规定,惟有负责执行任务的司法执达员得实施强制执行与保全扣押。日本的执行官实施的执行行为以法院官舍之外所进行事实行为为主,包括作为独立的执行机关负责对动产及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其共同点是法官不实施具体的执行行为。
目前,我国将执行权配置在法院,借鉴国外的经验,唯有将执行实施权交由司法警察行使,法官才能与具体的执行行为相分离。外出执行作为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的参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护执行现场秩序,保护执行人员安全,而是应该在其中起到主导作用。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法警作用的发挥,而司法警察作用的发挥更要以完成执行任务为出发点和归宿,两者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只有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才能圆满地完成外出执行任务。
二、认真做好外出执行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好执行预备方案
为了使司法警察能与执行法官密切配合,行使好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以顺利地完成外出执行任务,司法警察须做好以下工作。
执行法警接到外出执行任务后,应及时向执行法官了解本次外出执行案件的有关情况,需要法警配合审判人员完成的具体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要采取的强制措施。着重要掌握外出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阻力,可能妨碍执行的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当事人住所执行时,还须了解当事人及家属对法院执行的态度,对抗程度等有关情况。如审判人员没有介绍案件有关情况,法警部门应主动向他们了解有关执行的具体情况。询问案件执行情况时,不能干预承办人依法独立办案,应将这两者严格区分开来。由执行法官制定重大或复杂案件的执行方案时,法警应该及时参与,以便更好地了解法警的具体任务和对法警工作的具体要求,并及时提出有关警务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执行方案制定得既周密详细,又切实可行。
法警队应该根据其了解的案情以及法警在外出执行中担负的具体任务,组织、落实参与执行的警员,如果本院警力不足,应该按照有关程序借、调其他法院的法警来共同参与、完成执行任务。如被执行人是女性,必须安排女法警参加。对重大、复杂的以及可能遇到强对抗的外出执行案件,为了更有效地发挥每个警员在执行中的作用,防止执行中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法警部门应根据掌握的有关案情,制定具体的行动预案。对当事人或其他阻碍执行的人员需采取的措施,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和执行的警员,都要在预案中一一加以落实,使每个警员对自己的任务和职责都做到心中有数。在制定过程中,应该邀请案件承办人参与,或制定后向其通报,以便及时听取和采纳他们的建议。预案制定后,必要时须进行演练,以检验其实战效果,对不足之处,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
三、认真抓好外出执行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环节,实现执行效果
司法警察在外出执行中的作用都最终体现在执行的各项活动中,并直接关系到执行的进程和效果。因此,执行的最终结果,不仅是检验执行方案的标准之一,更是体现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主要方面。为了能圆满地完成外出执行任务,在执行过程中须注意以下几方面:
1、提高警惕,控制现场。到达执行现场后,要迅速熟悉现场的执行环境,包括对须采取拘传、拘留措施的当事人,其可能逃跑的路径和方式;当发现现场有可以被当事人用来袭击执行人员的器具时,要特别注意,并加以控制,以及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观察被执行人及家属的举动,做好防范工作,以防止发生意外。
2、群策群力,协同作战。在完成执行任务的过程中,警员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步调一致,注意充分发挥全体执行人员的力量。对需要采取措施的及暴力抗拒执行的当事人或案外人,要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将其制服,使其丧失或放弃抵抗。在此过程中,不仅要保护好自身的安全,而且所采取的措施要适当,不能对执行对象造成伤害,以避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全面配合,实现目的。警员除了相互配合外,在执行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做好与审判人员之间的配合工作。一方面,按照执行的最终目的,配合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其说明法院执行的目的及有关法律规定,以促使其配合法院执行或是自觉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更需与审判人员密切配合,在完善了相关法定手续后,才能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以确保顺利、圆满地完成执行任务。
4、加强保护,确保安全。警员在执行过程中除了要保护自身的安全外,还须注意其他执行人员以及法院诉讼材料的安全。当出现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应服从命令,沉着冷静、机智果断地加以处置,以确保人身和案卷材料的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应迅速按照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中规定的方法、措施,将执行对象制服,控制住事态的发展,以等候命令作出最后的处理。
5、及时总结,提高水平。外出执行完毕后,要善于及时总结成功与失败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执行预案。吃一堑,长一智,找出失败的主要原因,虚心听取审判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才能在以后的执行过程中加以克服和改进。做好交流工作:一是法警队各警员之间交流。可以采取集中开会或个别交流的方式,在警员之间相互交流外出执行的经验、体会,找出各自的优缺点,以相互取长补短。二是法警队之间的交流。在法警队领导开会或相聚时,可以相互介绍外出执行过程中的经验,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方法,以提高整个地区法警队外出执行的效果。
四、提升司法警察外出战斗力的对策和措施
为了更好地完成外出执行任务,司法警察在外出执行中须做到:
1、加强法警队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每个警员的政治素质和修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是完成任务的力量源泉和内在动力,也是发挥司法警察在外出执行中的职能、作用的政治保证。
2、强化队伍训练,提高警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法警的专业技能是司法警察必备的素质,也是完成警务工作的前提条件。因此,队员们业务精通,训练有素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外出执行中作用的内在条件。
3、建立并完善奖惩、激励机制。根据警员在外出执行中的实际表现,给予必要的、多种形式的奖惩,既可以充分调动法警的积极性,又可以鞭策落后的警员。完善、合理的奖惩机制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作用的制度保证。
4、进一步改善物质装备,实现科技强警。要努力争取配备执行车辆以及防刺背心、网枪等具有先进技术含量的械具。充分合理地使用这些器具,不仅能充分保护每个警员的安全,而且能够有效地对付阻碍执行的人员,以顺利地完成任务。因此,完备的物质装备是顺利完成外出执行任务的物质保障。
5、加强法律、法规等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掌握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在执行过程中才不会违反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具备应有的法律专业知识是进一步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知识保证。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一、司法警察在外出执行中的地位作用
由于外出执行行为是法院执行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理顺了司法警察在具体执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就确定了其在外出执行中所处的位置和所起的作用。
司法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能,虽然其与审判权都属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的职权,但两者却有本质的区别。审判权的本质是判断权,而执行权的本质为强制权,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为执行主体的主动性与审判主体的中立性;执行的不平等性与审判的平等性;执行的职权主义倾向与审判的当事人主义倾向。这些决定了民事执行权是区别于审判权,又与审判权并列的一项独立权力。毫无疑问审判权应该而且只能由法官行使,而与之有着本质差别的司法执行权仍完全由法官行使,便存在诸多弊端。
首先,法官作为裁判者,应该以超然而中立的身份,对社会纷争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以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法院的民事执行是指通过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虽然民事执行权包含有与审判权具有相同表征的执行裁决权,执行的依据也是合法、公正的,但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时,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会尽力去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并采取一切合法的执行手段,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因而形成执行行为的单向性、不平等性和倾向性,违背了法官所应具有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使公众对法官的公平正义产生了怀疑,并因此发展为抵抗法官所实施的执行行为。
其次,由于执行法官拥有独立的执行权能,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没有分开行使,其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往往一竿子到底,虽然法院在执行机构内设立了执行裁决组和执行实施组,但是执行中的裁决和具体实施行为并没有完全彻底分离,执行权仍由一个执行法官包揽,造成了执行法官既当裁决者又当自己裁决执行者的双重角色。使执行权失去了制约,容易造成执行权的滥用,导致执行法官的暗箱操作,从而可能滋生执行中的腐败。
再次,法官依法行使执行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并不知晓执行法官不是其所执案件的裁决者,而由于其是法官,往往成为当事人对判决不公所积怨气的发泄对象,在执行现场或实施具体执行行为时,便表现为辱骂、围攻甚至是殴打执行法官的行为。当遇到抗拒执行的情况时,法官又不能对阻碍执行的人员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不仅使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完成,而且严重威胁到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损坏了法院的形象和审判权威以及法律的尊严。
最后,随着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实行法官员额制后,法官的数量将大为减少。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的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案件更趋复杂化,审判力量越发显得不足。在此情况下,法官再承担与其性质、职能不相符的执行工作,特别是外出执行任务,会严重地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
综上,法官负责执行工作,具体实施执行行为,特别是担任外出执行等工作,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点,影响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组成人员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是法院的一支准军事化力量,由其具体实施执行行为,特别是负责外出的执行工作,不仅能克服上述缺点,而且更能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方面的优势和作用,以保障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以其特有的工作方式,履行着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对司法警察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司法警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送达法律文书;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这些职责在许多情况下都是在外出执行过程中得到体现和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必要时应有司法警察参加”。这些条例、规定虽然对法警在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其介入执行工作的权限和参与外出执行却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由于司法警察是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因此在实施具体执行行为,特别是外出执行时,其不仅具有外出执行所需要的机动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威慑作用,而且能够有效地抵御执行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法警在完成外出执行任务时,可以而且只能由其对妨碍执行的当事人或案外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这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因此,司法警察实施执行行为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明显的优势。
由法警行使执行实施权,负责实施具体执行行为,不仅能使法官脱离艰难而又繁杂的具体执行工作,从而专门从事审判工作,而且更重要的是能真正实现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使执行权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由执行法官实施执行裁判行为,法警严格按照法官制作、签发的执行裁定书、决定书或命令行使执行实施权,形成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使每个部门只能行使执行权中的一部分权力,执行权中各个权力的行使受到相互制约和监督。只有合理配置法院的民事强制执行权,在法院内部形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执行机制,才能确保执行的公正和廉洁,有效地防止执行中的腐败。
综观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尽管有的将其配置在法院内部,有的将其配置在法院外部,但就执行机构本身来说,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设置该机构时都严格区分民事执行行为的两种不同性质,执行裁决行为和执行实施行为分别由不同机构的人员行使。如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规定,惟有负责执行任务的司法执达员得实施强制执行与保全扣押。日本的执行官实施的执行行为以法院官舍之外所进行事实行为为主,包括作为独立的执行机关负责对动产及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其共同点是法官不实施具体的执行行为。
目前,我国将执行权配置在法院,借鉴国外的经验,唯有将执行实施权交由司法警察行使,法官才能与具体的执行行为相分离。外出执行作为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的参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护执行现场秩序,保护执行人员安全,而是应该在其中起到主导作用。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法警作用的发挥,而司法警察作用的发挥更要以完成执行任务为出发点和归宿,两者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只有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才能圆满地完成外出执行任务。
二、认真做好外出执行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好执行预备方案
为了使司法警察能与执行法官密切配合,行使好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以顺利地完成外出执行任务,司法警察须做好以下工作。
执行法警接到外出执行任务后,应及时向执行法官了解本次外出执行案件的有关情况,需要法警配合审判人员完成的具体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要采取的强制措施。着重要掌握外出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阻力,可能妨碍执行的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当事人住所执行时,还须了解当事人及家属对法院执行的态度,对抗程度等有关情况。如审判人员没有介绍案件有关情况,法警部门应主动向他们了解有关执行的具体情况。询问案件执行情况时,不能干预承办人依法独立办案,应将这两者严格区分开来。由执行法官制定重大或复杂案件的执行方案时,法警应该及时参与,以便更好地了解法警的具体任务和对法警工作的具体要求,并及时提出有关警务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执行方案制定得既周密详细,又切实可行。
法警队应该根据其了解的案情以及法警在外出执行中担负的具体任务,组织、落实参与执行的警员,如果本院警力不足,应该按照有关程序借、调其他法院的法警来共同参与、完成执行任务。如被执行人是女性,必须安排女法警参加。对重大、复杂的以及可能遇到强对抗的外出执行案件,为了更有效地发挥每个警员在执行中的作用,防止执行中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法警部门应根据掌握的有关案情,制定具体的行动预案。对当事人或其他阻碍执行的人员需采取的措施,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和执行的警员,都要在预案中一一加以落实,使每个警员对自己的任务和职责都做到心中有数。在制定过程中,应该邀请案件承办人参与,或制定后向其通报,以便及时听取和采纳他们的建议。预案制定后,必要时须进行演练,以检验其实战效果,对不足之处,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
三、认真抓好外出执行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环节,实现执行效果
司法警察在外出执行中的作用都最终体现在执行的各项活动中,并直接关系到执行的进程和效果。因此,执行的最终结果,不仅是检验执行方案的标准之一,更是体现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主要方面。为了能圆满地完成外出执行任务,在执行过程中须注意以下几方面:
1、提高警惕,控制现场。到达执行现场后,要迅速熟悉现场的执行环境,包括对须采取拘传、拘留措施的当事人,其可能逃跑的路径和方式;当发现现场有可以被当事人用来袭击执行人员的器具时,要特别注意,并加以控制,以及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观察被执行人及家属的举动,做好防范工作,以防止发生意外。
2、群策群力,协同作战。在完成执行任务的过程中,警员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步调一致,注意充分发挥全体执行人员的力量。对需要采取措施的及暴力抗拒执行的当事人或案外人,要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将其制服,使其丧失或放弃抵抗。在此过程中,不仅要保护好自身的安全,而且所采取的措施要适当,不能对执行对象造成伤害,以避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全面配合,实现目的。警员除了相互配合外,在执行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做好与审判人员之间的配合工作。一方面,按照执行的最终目的,配合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其说明法院执行的目的及有关法律规定,以促使其配合法院执行或是自觉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更需与审判人员密切配合,在完善了相关法定手续后,才能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以确保顺利、圆满地完成执行任务。
4、加强保护,确保安全。警员在执行过程中除了要保护自身的安全外,还须注意其他执行人员以及法院诉讼材料的安全。当出现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应服从命令,沉着冷静、机智果断地加以处置,以确保人身和案卷材料的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应迅速按照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中规定的方法、措施,将执行对象制服,控制住事态的发展,以等候命令作出最后的处理。
5、及时总结,提高水平。外出执行完毕后,要善于及时总结成功与失败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执行预案。吃一堑,长一智,找出失败的主要原因,虚心听取审判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才能在以后的执行过程中加以克服和改进。做好交流工作:一是法警队各警员之间交流。可以采取集中开会或个别交流的方式,在警员之间相互交流外出执行的经验、体会,找出各自的优缺点,以相互取长补短。二是法警队之间的交流。在法警队领导开会或相聚时,可以相互介绍外出执行过程中的经验,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方法,以提高整个地区法警队外出执行的效果。
四、提升司法警察外出战斗力的对策和措施
为了更好地完成外出执行任务,司法警察在外出执行中须做到:
1、加强法警队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每个警员的政治素质和修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是完成任务的力量源泉和内在动力,也是发挥司法警察在外出执行中的职能、作用的政治保证。
2、强化队伍训练,提高警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法警的专业技能是司法警察必备的素质,也是完成警务工作的前提条件。因此,队员们业务精通,训练有素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外出执行中作用的内在条件。
3、建立并完善奖惩、激励机制。根据警员在外出执行中的实际表现,给予必要的、多种形式的奖惩,既可以充分调动法警的积极性,又可以鞭策落后的警员。完善、合理的奖惩机制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作用的制度保证。
4、进一步改善物质装备,实现科技强警。要努力争取配备执行车辆以及防刺背心、网枪等具有先进技术含量的械具。充分合理地使用这些器具,不仅能充分保护每个警员的安全,而且能够有效地对付阻碍执行的人员,以顺利地完成任务。因此,完备的物质装备是顺利完成外出执行任务的物质保障。
5、加强法律、法规等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掌握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在执行过程中才不会违反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具备应有的法律专业知识是进一步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知识保证。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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