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再审13年前"钱仁风投毒"案 检方建议判无罪
中新网昆明9月29日电 (王艳龙)29日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昆明公开开庭审理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一案。检方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建议判决无罪。
原审上诉人钱仁风,又名钱仁凤、钱仁研,女,1984年,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原住云南省巧家县崇溪乡南团村钱梁社。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02年7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钱仁风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日作出(2002)昭中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钱仁风于2001年9月到巧家县新华镇朱梅开办的“星蕊宝宝园”做工。做工期间,钱仁风认为朱梅对她不好,遂生报复之恶念。2002年2月22日12时许,钱仁风将其从家中带来的灭鼠药投放在该幼儿园内的部分食品中,并将放有灭鼠药的食品拿给该园的部分幼儿食用,致使候某中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谭某、何某某中毒后经抢救治愈。据此,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钱仁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钱仁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2002)云高刑终字第18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钱仁风被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2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云检刑申案建(2014)4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云高刑监字第99号再审决定,决定本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庭审上,公诉机关表示,综合各种情况来看,原审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根据现有证据,建议判决无罪。
钱仁风辩护人认为,当时依法对其指定监视居住非法,有罪供述场所非法,应当给予排除。“5个相同的针筒,医生都难辨,你说她一眼就认出来,完全超出常识。”
身穿蓝色外套的钱仁风称,这些年来她一直在上诉、申诉,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经过一上午的审理,法庭宣布择日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其他人员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