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安:以案释法让村民用法治思维重新审视传统做法
正义网南通7月23日电(记者 徐德高 通讯员 刘合臻)“以前一直以为只有捕猎国家珍贵野生动物才是犯罪,现在才知道,原来抓黄鼠狼也能构成犯罪,看来咱们对法律还是要加强学习,千万不能一知半解啊!”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检察院围绕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向被告人及其亲属开展释法说理,使他们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充分理解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得到了群众的肯定和好评。
案情还要从去年说起。2014年11月,海安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经查,该案余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江苏省兴化市大邹镇的村民,由于看到集贸市场上的黄鼬(俗称“黄鼠狼”)皮毛卖到三四十元一张,遂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合谋共同捕猎黄鼬。他们于2014年9月底,驾船从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出发,途径姜堰、海安进入如皋境内,并沿途分头投放捕猎夹2080个,短短9天时间共非法捕猎黄鼬529只,其中大部分被残忍地宰杀剥皮。
海安县检察院对此案审查后,遂以余某等5人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2月向海安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5年1月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该5名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其中被告人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其余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
此案办理过程中,余某等5名被告人及其亲属,还有相当多的村民都对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不理解,多次找到办案检察官表达心中的困惑。因为在他们看来,黄鼬属于比较普通和常见的野生动物,并非什么珍稀名贵品种,而且还经常滋扰咬食农户家中的鸡鸭牛羊。因此,捕杀黄鼬一方面可以保证禽畜安全,另一方面还可以剥皮卖钱增加收入,可谓一举两得、有利无害。更何况,捕杀黄鼬的做法古来有之,已经成为农村地区祖祖辈辈沿袭下来的一种传统。此外,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一些群众还认为,将捕杀黄鼬的行为定罪判刑,是法律管得太宽,规定不合理,甚至抨击司法机关小题大做,滥用权力;还有一些群众认为“不知者无罪”、“法不责众”,对这5人罚款警告一下即可,对于余某被判处实刑的结果认为过于严苛。
现实中,对于捕杀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广大群众基本上都十分清楚,然而从本案来看,对于捕杀其他野生动物同样可以构成犯罪这一情况,大部分群众却并不知晓。为了解答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困惑,切实回应群众质疑,本案开庭审理前后,海安县检察院耐心细致地开展了以案释法工作。一是从法律规定角度解释捕杀黄鼬行为的非法性。办案检察官解释,黄鼬虽然不属于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就可以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江苏省政府的相关规定,黄鼬属于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且全省境内不设猎区。因此,本案5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二是从犯罪作用角度解释判决结果的合理性。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非法狩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捕杀黄鼬的想法最先是由余某提出的,并召集了其他4名被告人共同作案,他在进行组织指挥的同时也积极参与了捕猎,且其捕猎黄鼬数量最多,达170余只,因此认定其为主犯。就本案的判决结果而言,除主犯余某被判处实刑外,其余4人作为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均被判处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三是从生态保护角度解释捕杀黄鼬行为的危害性。办案检察官解释,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黄鼬的数量和活动频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地的环境质量。近年来,江苏地区黄鼬数量增多,正是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的结果。另外,黄鼬还是灭鼠高手。据统计,一只黄鼬一年能消灭三四百只老鼠,并非有害无益。因此,对于黄鼬应当加以保护,保证其拥有良好的繁殖环境,使其保持相对正常的种群数量,以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原来如此。社会进步了,现在不管干什么事都要讲‘法’,以前司空见惯的事情,现在不一定就是对的,抓黄鼠狼确实不应该,我们知错了。”听了办案检察官的一番释法说理,5名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真心悔过,一审判决后,均认罪服判,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被告人的家属也纷纷表示理解,彻底打消了对司法机关的质疑,没有发生涉检涉诉上访和网络舆情炒作现象。事后,为了使这一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海安县检察院还将相关案情刊发在报纸、网络上,使广大群众在提升法治观念的同时,进一步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坚决抵制并积极揭发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