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2021-12-0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admin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积极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侦查监督与检警协作配合质效不断提高。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及时总结提升和推广实践中的有益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形成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1年10月3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求,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推动提升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总体要求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依法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和规定,明确责任分工,依法规范开展侦查活动和侦查监督工作。要加强协作配合,坚持科学务实的执法司法理念,互相理解、支持,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形成合力,在充分遵循执法司法权力运行规律,尊重侦查规律、监督需要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为公安机关依法及时高效开展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要提升监督效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与效果导向,注重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的相互衔接,实现监督的同向化、系统化,以及时、准确、有效的监督共同推动提升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检察监督能力,保障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三、机制完善
(一)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1. 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和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情形;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切实保障人权。
2. 规范开展监督工作。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坚决防止不应当监督而监督、应当监督而未监督、不当升格或者降格监督等情况发生。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不得干涉侦查人员依法办案,不得干扰和妨碍侦查活动正常进行。
3. 切实保障监督效果。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工作中发现监督线索,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充分听取办案人员意见。经依法调查核实后,需要监督纠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监督意见和检察建议,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纠正整改情况通知或回复人民检察院。
4. 加强内外监督衔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侦查监督与执法监督相衔接机制,强化对侦查活动内外部监督的衔接配合,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联合就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针对同时涉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案、监督工作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监督。
5. 规范落实制约机制。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立案监督意见、纠正侦查违法等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说明理由或者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及时回复或者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必要时,可以以联席会议等形式充分听取办案人员意见。经复议、复核、复查认为原监督意见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或及时撤销原纠正意见。
(二)健全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1. 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通过审查证据材料等方式,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
对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审查提出意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全面介绍案件情况,提供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案件侦查进展情况,配合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证据瑕疵或取证、强制措施适用违反规定程序等确实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补正、纠正。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具有丰富刑事法律实务经验的检察官对重大疑难案件审查提出意见建议,就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等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必要、明确、可行。
办理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刑事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落实刑事案件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要求,共同做好依法办理、舆论引导和社会面管控工作。
2. 建立联合督办机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必要时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联合挂牌督办。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督办要求,做好案件办理工作,在案件办理关键节点和取得重大进展时应当及时报告。
3. 加强办案衔接配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刑事侦查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的衔接配合,统一执法司法理念标准。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接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收卷的,公安机关可以提请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拟作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充分听取办案人员意见,加强不批捕不起诉说理,规范制发必要、明确、可行的补充侦查文书。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文书的要求及时、规范、有效开展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庭审阶段,经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应当出庭。
4. 建立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对口衔接机制。公安机关要深化完善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要求说明理由、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等重要事项,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统一向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提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工作中需要与公安机关对接的事项,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统一接收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理顺衔接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5. 建立业务研判通报制度。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办案业务信息的研判、共享,建立健全业务信息、简报、通报的共享交换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报交流各自部门就犯罪形势、刑事立案、强制措施适用、类案办理、侦查监督等方面业务分析研判情况。
6. 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判执法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和新型案件的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刑事政策等问题的研究,强化类案指导,必要时以制定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方式明确执法、司法标准;开展案件质量分析,梳理侦查活动和侦查监督、批捕起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分析研判一段时期内刑事案件规律、特点,研究专项打击、防范对策和措施,就专项活动相关事宜进行会商。
7. 共同提升业务能力。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庭审观摩评议、开展联合调研、举办同堂培训、共同编发办案指引、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更新执法监督理念标准,共同促进双方业务能力提升。
(三)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1. 加快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机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协同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的网上办理、流转,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实现案件信息共享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2. 健全完善办案数据信息共享保障机制。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检察人员、公安民警获取、使用刑事办案、监督相关数据信息的权限。在严格规范信息查询程序、保障办案信息安全、明确失泄密责任的基础上,以信息化手段保障侦查监督职能全面有效发挥。同步健全完善检察机关监督办案数据与公安机关共享的制度机制。实现数据双向交换、共享,保障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长期、稳定、有效运行。
四、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办公室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由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常驻检察官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定的专门人员共同负责。办公室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办公室制度规范和工作台账,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组织协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所队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协作配合等相关工作,组织保障执法办案和侦查监督数据的共享通报。
(二)监督协作。根据办公室人员配置和地方实际,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相关工作;协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商指导。
(三)督促落实。负责对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意见的跟踪指导和督促落实;对联合督办案件的沟通协调、信息通报、督促办理;对监督意见和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对公安机关要求说明理由、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和提出意见建议的跟踪督促和及时反馈;对庭审阶段侦查人员出庭的协调督促。
(四)咨询指导。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以及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问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解答。
(五)其他职责。充分发挥协作沟通的平台机制优势,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加强监督制约、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等其他相关制度机制的健全完善和贯彻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在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全过程,主动向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支持,推动地方党委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一体纳入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统筹推进。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相关机制平台的建立健全和推进落实。
(二)加强沟通协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共建共享理念,从双赢多赢共赢的角度求同存异,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互相理解、互相支持,防止因认识分歧影响工作推进。负责内部牵头的刑事检察和法制部门要分别协调本单位内部各部门、警种、所队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办公室工作,确保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机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抓好贯彻落实。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要结合本地情况,抓好全省工作的谋划部署和督促落实,协调、指导下级单位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市县两级单位要加快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机构设立,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相关制度机制,细化办公室工作流程、规范,以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检警机关监督制约、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等机制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充分有效发挥作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积极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侦查监督与检警协作配合质效不断提高。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及时总结提升和推广实践中的有益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形成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1年10月3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求,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推动提升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总体要求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依法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和规定,明确责任分工,依法规范开展侦查活动和侦查监督工作。要加强协作配合,坚持科学务实的执法司法理念,互相理解、支持,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形成合力,在充分遵循执法司法权力运行规律,尊重侦查规律、监督需要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为公安机关依法及时高效开展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要提升监督效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与效果导向,注重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的相互衔接,实现监督的同向化、系统化,以及时、准确、有效的监督共同推动提升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检察监督能力,保障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三、机制完善
(一)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1. 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和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情形;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切实保障人权。
2. 规范开展监督工作。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坚决防止不应当监督而监督、应当监督而未监督、不当升格或者降格监督等情况发生。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不得干涉侦查人员依法办案,不得干扰和妨碍侦查活动正常进行。
3. 切实保障监督效果。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工作中发现监督线索,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充分听取办案人员意见。经依法调查核实后,需要监督纠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监督意见和检察建议,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纠正整改情况通知或回复人民检察院。
4. 加强内外监督衔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侦查监督与执法监督相衔接机制,强化对侦查活动内外部监督的衔接配合,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联合就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针对同时涉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案、监督工作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监督。
5. 规范落实制约机制。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立案监督意见、纠正侦查违法等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说明理由或者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及时回复或者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必要时,可以以联席会议等形式充分听取办案人员意见。经复议、复核、复查认为原监督意见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或及时撤销原纠正意见。
(二)健全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1. 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通过审查证据材料等方式,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
对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审查提出意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全面介绍案件情况,提供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案件侦查进展情况,配合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证据瑕疵或取证、强制措施适用违反规定程序等确实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补正、纠正。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具有丰富刑事法律实务经验的检察官对重大疑难案件审查提出意见建议,就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等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必要、明确、可行。
办理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刑事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落实刑事案件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要求,共同做好依法办理、舆论引导和社会面管控工作。
2. 建立联合督办机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必要时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联合挂牌督办。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督办要求,做好案件办理工作,在案件办理关键节点和取得重大进展时应当及时报告。
3. 加强办案衔接配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刑事侦查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的衔接配合,统一执法司法理念标准。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接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收卷的,公安机关可以提请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拟作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充分听取办案人员意见,加强不批捕不起诉说理,规范制发必要、明确、可行的补充侦查文书。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文书的要求及时、规范、有效开展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庭审阶段,经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应当出庭。
4. 建立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对口衔接机制。公安机关要深化完善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要求说明理由、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等重要事项,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统一向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提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工作中需要与公安机关对接的事项,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统一接收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理顺衔接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5. 建立业务研判通报制度。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办案业务信息的研判、共享,建立健全业务信息、简报、通报的共享交换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报交流各自部门就犯罪形势、刑事立案、强制措施适用、类案办理、侦查监督等方面业务分析研判情况。
6. 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判执法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和新型案件的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刑事政策等问题的研究,强化类案指导,必要时以制定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方式明确执法、司法标准;开展案件质量分析,梳理侦查活动和侦查监督、批捕起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分析研判一段时期内刑事案件规律、特点,研究专项打击、防范对策和措施,就专项活动相关事宜进行会商。
7. 共同提升业务能力。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庭审观摩评议、开展联合调研、举办同堂培训、共同编发办案指引、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更新执法监督理念标准,共同促进双方业务能力提升。
(三)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1. 加快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机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协同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的网上办理、流转,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实现案件信息共享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2. 健全完善办案数据信息共享保障机制。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检察人员、公安民警获取、使用刑事办案、监督相关数据信息的权限。在严格规范信息查询程序、保障办案信息安全、明确失泄密责任的基础上,以信息化手段保障侦查监督职能全面有效发挥。同步健全完善检察机关监督办案数据与公安机关共享的制度机制。实现数据双向交换、共享,保障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长期、稳定、有效运行。
四、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办公室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由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常驻检察官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定的专门人员共同负责。办公室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办公室制度规范和工作台账,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组织协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所队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协作配合等相关工作,组织保障执法办案和侦查监督数据的共享通报。
(二)监督协作。根据办公室人员配置和地方实际,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相关工作;协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商指导。
(三)督促落实。负责对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意见的跟踪指导和督促落实;对联合督办案件的沟通协调、信息通报、督促办理;对监督意见和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对公安机关要求说明理由、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和提出意见建议的跟踪督促和及时反馈;对庭审阶段侦查人员出庭的协调督促。
(四)咨询指导。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以及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问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解答。
(五)其他职责。充分发挥协作沟通的平台机制优势,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加强监督制约、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等其他相关制度机制的健全完善和贯彻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在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全过程,主动向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支持,推动地方党委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一体纳入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统筹推进。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相关机制平台的建立健全和推进落实。
(二)加强沟通协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共建共享理念,从双赢多赢共赢的角度求同存异,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互相理解、互相支持,防止因认识分歧影响工作推进。负责内部牵头的刑事检察和法制部门要分别协调本单位内部各部门、警种、所队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办公室工作,确保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机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抓好贯彻落实。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要结合本地情况,抓好全省工作的谋划部署和督促落实,协调、指导下级单位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市县两级单位要加快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机构设立,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相关制度机制,细化办公室工作流程、规范,以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检警机关监督制约、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等机制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充分有效发挥作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