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提请审议 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更完备更坚实法律基础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12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就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作说明。
现行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公布施行。“近年来,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带来了新挑战,亟待通过修改该法予以解决。”唐一军说。
据唐一军介绍,这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领导以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最新成果等,通过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现行法施行以来反映出的问题,特别是疫情应对工作中暴露出的不足,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同时将疫情应对中的成功经验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坚持该法突发事件应对管理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定位不变,着力处理好与本领域其他专门立法的关系,确保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合。
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任
为了体现党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领导,草案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领导体制。
目前,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机构改革最新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为此,草案新增“管理体制”专章,完善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责任。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决定、命令、措施等,解散后有关法律后果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明确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义务。
畅通信息报送发布渠道
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不够完善,影响信息上传下达的及时性、准确性。此次草案畅通渠道、完善有关制度,包括: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采访报道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网络直报和自动速报制度,提高报告效率,打通信息报告上行渠道;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确保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通信、广播安全畅通。
此外,草案明确规定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注重完善应急保障制度
为了加强应急物资、运力、能源保障,推动有关产业发展、场所建设、物资生产储备采购等工作有序开展,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物质基础,草案完善了应急保障制度。
草案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以及能源应急保障体系。同时,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加强应对管理能力建设
为了有效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能力,此次修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科学划分应急响应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
同时,在人才保障、技术支持等方面草案也有所规定,包括: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规定乡村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增设应急救援职业资格,明确相应资格条件;鼓励和支持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中依法应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能力;加强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情况监测,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干预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增加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等措施。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
鉴于目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利于调动各方力量凝聚工作合力,草案新增多处内容。
草案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投诉、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及部门等不履职行为;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引导红十字会、慈善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参与应对突发事件。
保障社会主体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草案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关怀特殊群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群体;关爱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帮助;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受突发事件影响各类人群的心理援助工作;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合法、安全。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过程中的征收征用制度,维护被征收征用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