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法制网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21-06-07 21:11 星期一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艺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出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等政策措施,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国有文艺院团宣传思想战线主阵地作用尚待加强,创作生产能力尚不匹配,生机活力还未充分激发。为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指导,以演出为中心环节,凝聚共识,激发国有文艺院团生机活力,创作生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舞台艺术佳作,不断满足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工作原则
——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全过程,为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遵循艺术发展规律。把加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作为重点任务,把提高质量作为文艺作品的生命线,以创作规划为先导,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进行文艺创造,推动形成艺术精品和文艺人才不断涌现的生动局面。
——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以更多优秀作品传递真善美,引导艺术工作者自觉追求德艺双馨,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
——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加强政府支持和政策引导,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不断增强发展活力。
(三)主要目标。建立和完善剧本质高量多、剧目纷呈多彩、剧场布局合理、院团人才辈出的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实现国有文艺院团创演质量、管理水平、服务效能大幅提升,巩固和发挥国有文艺院团舞台艺术创作生产的主导地位和引领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功能定位。国有文艺院团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中坚力量,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力量。国家直属院团要强化“国家队”意识,着力创作体现国家水准和民族特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示范带动本艺术门类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属院团要充分挖掘地方特色资源,做强区域优势艺术门类,成为本区域舞台艺术创作生产的引领者和推动者。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属院团原则上以服务基层群众为主要任务,更多承担政策宣传、公共服务、惠民演出、艺术普及等工作。国家和省级院团要积极承担国家和当地重大主题性创作演出任务,加强对基层文艺院团的业务指导和队伍培训。
(二)分类推进改革。已明确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要突出和强化公益属性,完善财政、人事、收入分配等各项政策,进一步增强活力。已组建的演艺企业集团,要充分发挥聚合优势,努力成为骨干文化企业。未列入保留事业单位性质范围的国有文艺院团,要着力提高市场适应能力和发展活力,创造条件转企改制。
(三)激发国有文艺院团内生动力。实行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强化政策引导、激励和保障,为国有文艺院团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完善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以下简称转制院团)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运行机制和经营管理创新,形成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国有文艺院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强化民主管理。
(四)建立健全扶持优秀剧本创作的长效机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加强现实题材、爱国主义题材、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青少年题材、军事题材等剧本创作,深入挖掘中华文化底蕴,积极反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提高原创能力。加强艺术创作研究机构建设,鼓励国有文艺院团或艺术研究院(所)设立创作室等创作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类艺术基金,有条件的要将剧本创作资助纳入有关中长期规划,加强对剧本、编导、作曲等原创性、基础性环节和优秀创作人才的资助。支持剧本创作人员培养,注重扶持县级以下基层文化机构创作人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提升自身创作生产能力,为剧作家采风、深入生活提供条件。鼓励探索签约创作、招标创作、跨地跨界联手创作和联合攻关创作等机制,形成重点剧本重点攻关、重点创作主体重点培育的格局。加强剧本创作知识产权保护。对接中国民族民间文艺基础资源数据库,系统整理优秀传统经典剧本,充分吸收新创、改编剧本,搭建优秀剧本推介交易平台,为国有文艺院团投排剧目提供便捷服务。
(五)建立健全促进剧目生产表演的有效机制。建立导向正确、内容鲜活、群众喜爱、常演常新的剧目生产表演机制,设立艺术委员会或艺术总监岗位,加强剧目生产选题论证评估。根据国有文艺院团的艺术样式,聚焦经典代表作、新编和改编剧目、现实题材原创新作等不同题材,适应不同演出条件,满足不同观演人群需要,推出优秀剧目演出的经典版、驻场版、巡演版,形成剧目生产题材和版本多样化机制。实施中国戏曲像音像工程,利用现有文化资源数据库,搭建戏曲剧种剧目数据共享平台,促进剧目生产现代化。加强舞台剧目生产和影视剧生产的衔接融合,推动媒体与国有文艺院团积极合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新媒体等传播渠道,不断提升舞台剧目的传播力和影响力。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文艺院团探索剧目股份制、项目制等多种灵活方式。
(六)建立健全鼓励演职员多演出的激励机制。以艺德艺风建设为重点,综合考核演出数量和质量,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演职员的收入分配、职称评定和福利保障,为演职员充分施展才华创造良好的体制机制环境。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细化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等级和档次。按照多演出多得酬劳的原则,适当拉开演职员收入水平差距,演出收入向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业绩的人才倾斜、向一线演员倾斜、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允许国有文艺院团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或紧缺急需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根据演出数量、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绩效工资总量,单位内部分配时可根据需要设立创作、演出、高层次人才补贴等绩效工资项目。转制院团取得的公益性演出收入可以发放人员劳务费。建立符合舞台艺术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在职称评定中重点考察不同艺术门类人才在艺术表演和剧目创作生产中体现的能力、业绩,推行艺术创作作品与论文、专著等效评价,合理配置高级岗位中重要演职员比例。加大对杂技、舞蹈、管乐、戏曲武功等特殊岗位演员保障力度,国有文艺院团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建立特殊岗位演员培训制度,提高转岗就业能力,积极引导并支持其从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艺术院校教师以及院团编(指)导、艺术普及培训等工作。
(七)建立健全布局合理的剧场供应机制。采取改(扩)建、新建、租赁、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增加剧场和观众座席数,建立健全城乡统筹规划、存量盘活优化、增量不断扩大、布局动态平衡的剧场供应机制。支持各地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规划、文化基础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加强剧院(场)等设施场所建设,配套建设舞台演出设施。促进国有文艺院团和剧场深度合作,支持“团场合作”、“以团带场”或“以场带团”。积极利用城乡公共设施和场地建设户外演出设施。加强演出设施设备安全保障。鼓励党政机关、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各类文体设施免费或优惠提供给国有文艺院团开展公益性演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国有文艺院团驻场演出制度。加快文艺演出院线建设,整合剧场和剧目资源,促进优质演艺资源共建共享。
(八)建立健全国有文艺院团双效统一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艺创作生产体制机制。开展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重点考核创作、演出和艺术普及等方面绩效,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强化考核结果转化利用。支持国有文艺院团以内容创作生产为主业,健全内容导向和艺术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支持国有文艺院团参与中华文化走出去工作。引导国有文艺院团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艺术普及活动,推动优质文艺资源进企业、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支持国有文艺院团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指导国有文艺院团党组织做好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舞台艺术作品内容把控等方面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政府要把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落实,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加强督导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政策保障。各级政府要落实对符合条件国有文艺院团的支持政策,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提升创作生产能力,加强文化艺术交流,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开展文化惠民活动等。积极扶持体现国家水准和民族特色的国有文艺院团创作生产,支持其开展剧目创作、人才培养、文献资料抢救保存、公益性演出和对外文化交流等活动。加强对公益性演出质量和效益的考核评价,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对划入其他文化机构且已撤销建制的县(市、区、旗)属院团,符合条件的可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加大优秀保留剧目政府购买演出力度,根据群众实际需求,每年开展为农村乡镇送戏曲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强化人才激励。将国有文艺院团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宣传文化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统一规划,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保障与奖励机制。发挥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引领示范作用,推出一批舞台艺术领域领军人才和艺术家。加强编剧、作曲、导演、演员、灯光、舞美、剧务、舞台监督等人才队伍特别是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储备。鼓励国有文艺院团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培训制度,为演职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国有文艺院团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展人才联合培养,支持有条件的国有文艺院团开办艺术培训学校。推进优秀人才国际国内交流合作。鼓励国有文艺院团吸纳重要演职员代表参与经营管理决策。实施文化艺术领域荣誉表彰制度,完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评选办法和奖项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