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刘某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翔宇公司)与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下称蓉泰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蓉泰公司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蓉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翔宇公司工程款1424801.2元及利息。2015年11月10日因蓉泰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翔宇公司向合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合川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某设传至法院,告知其翔宇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及蓉泰公司要如实申报财产等义务,并对公司账户采取了查封措施。但蓉泰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仍未履行义务。2015年12月10日,刘某设与案外人林渝公司协商好后,指派公司员工冯某某与林渝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以364607元的价格将公司某厂房租赁给林渝公司使用三年。后刘某设在明知蓉泰公司和自己私人账户均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示林渝公司将此笔租房款转至其子刘某彬的账户,后取出挪作他用,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合川区法院将被执行人蓉泰公司及刘某设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合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月21日刘某设主动向合川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审理过程中,蓉泰公司及刘某设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2017年4月17日,合川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蓉泰公司及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设对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刘某设有自首情节,且蓉泰公司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决定对蓉泰公司及刘某设从轻处罚,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单位蓉泰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对刘某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蓉泰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刘某设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明知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挪作他用,隐匿公司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属于单位构成拒执罪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并分别判处刑罚,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单位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