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Daewoo Shipbuilding & Marine Engineering Co., Ltd)诉西达克凌公司(C Duckling Corporation)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大宇造船与利比里亚JE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JE公司为买方,大宇造船为建造方。履约过程中,买方变更为马绍尔群岛的西象公司,巴拿马的西达克凌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加入履行买方义务。大宇造船与西象公司、西达克凌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西象公司承担第一笔3000万美元的付款义务,西达克凌公司承担第二笔1800万美元的付款义务。三方随后在英国伦敦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西达克凌公司以其所有的“金鹅”轮(M/VGloryComfort)分别为付款义务及产生的相关费用提供第一、第二优先受偿抵押担保,并在巴拿马办理了船舶抵押登记。因西象公司、西达克凌公司未能如约付款,大宇造船在英国伦敦提起仲裁,仲裁庭裁决西象公司、西达克凌公司继续履行付款义务,该仲裁裁决已被青岛海事法院裁定予以承认。因“金鹅”轮另案被青岛海事法院扣押并拍卖,大宇造船进行了债权登记并提起确权诉讼,请求确认其对“金鹅”轮享有580万美元的第一优先受偿抵押权。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经确权诉讼程序审理后认为,依照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涉案船舶抵押合同以及船舶抵押权均应适用巴拿马法律。根据巴拿马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大宇造船享有船舶抵押权。相关主债权已被伦敦仲裁裁决予以确认,且该仲裁裁决已由青岛海事法院裁定予以承认。青岛海事法院终审判决大宇造船对西达克凌公司所有的“金鹅”轮享有580万美元的第一优先船舶抵押权,可自“金鹅”轮的拍卖价款中依法受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确权诉讼案件,由海事法院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案件涉及来自韩国、利比里亚、巴拿马、马绍尔群岛等多个国家的当事人,抵押合同签订于英国伦敦,主债权涉及伦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青岛海事法院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十四章有关涉外关系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依照船旗国法律认定船舶抵押权的效力,确认了在国外设立的船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本案的成功处理,显示出中国法院依法查明适用外国法律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了我国海事司法公平公正的国际形象。
大宇造船与利比里亚JE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JE公司为买方,大宇造船为建造方。履约过程中,买方变更为马绍尔群岛的西象公司,巴拿马的西达克凌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加入履行买方义务。大宇造船与西象公司、西达克凌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西象公司承担第一笔3000万美元的付款义务,西达克凌公司承担第二笔1800万美元的付款义务。三方随后在英国伦敦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西达克凌公司以其所有的“金鹅”轮(M/VGloryComfort)分别为付款义务及产生的相关费用提供第一、第二优先受偿抵押担保,并在巴拿马办理了船舶抵押登记。因西象公司、西达克凌公司未能如约付款,大宇造船在英国伦敦提起仲裁,仲裁庭裁决西象公司、西达克凌公司继续履行付款义务,该仲裁裁决已被青岛海事法院裁定予以承认。因“金鹅”轮另案被青岛海事法院扣押并拍卖,大宇造船进行了债权登记并提起确权诉讼,请求确认其对“金鹅”轮享有580万美元的第一优先受偿抵押权。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经确权诉讼程序审理后认为,依照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涉案船舶抵押合同以及船舶抵押权均应适用巴拿马法律。根据巴拿马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大宇造船享有船舶抵押权。相关主债权已被伦敦仲裁裁决予以确认,且该仲裁裁决已由青岛海事法院裁定予以承认。青岛海事法院终审判决大宇造船对西达克凌公司所有的“金鹅”轮享有580万美元的第一优先船舶抵押权,可自“金鹅”轮的拍卖价款中依法受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确权诉讼案件,由海事法院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案件涉及来自韩国、利比里亚、巴拿马、马绍尔群岛等多个国家的当事人,抵押合同签订于英国伦敦,主债权涉及伦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青岛海事法院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十四章有关涉外关系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依照船旗国法律认定船舶抵押权的效力,确认了在国外设立的船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本案的成功处理,显示出中国法院依法查明适用外国法律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了我国海事司法公平公正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