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
吴春田、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承保王司政名下车辆。保险期间内,王司政因饮酒不能驾驶,遂通过“e代驾”网络平台向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心公司)请求有偿代驾服务,亿心公司接受后指派了吴春田提供代驾服务。王司政签署了由吴春田提供的《委托代驾服务协议》,王司政在委托方署名,吴春田、亿心公司在被委托方签名和签章。吴春田提供代驾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吴春田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经平安保险公司定损并向王司政赔付了保险金159194元。王司政承诺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给平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遂将吴春田、亿心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平安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59194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03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一、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吴春田共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24834元。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粤01民终1383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24834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时代的兴起,通过网约代驾平台请求有偿代驾服务越来越常见,而在代驾服务期间发生事故进而引发纠纷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提供有偿网约代驾服务的主体并不具有车损险被保险人地位,代驾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损,代驾司机负有责任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本案的处理,对厘清车主、网约代驾平台及保险人的责任,维护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和规范网络代驾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不同于日常生活中亲朋借车或友情代驾行为,本案中代驾人系有偿提供代驾服务,并非为被保险人利益所为,对保险标的车辆也不存在占有利益,因此代驾人不能成为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代驾人作为第三人在提供有偿服务的过程中造成投保车辆受损并负全责,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构成侵权,被保险人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亦可代位行使求偿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承保王司政名下车辆。保险期间内,王司政因饮酒不能驾驶,遂通过“e代驾”网络平台向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心公司)请求有偿代驾服务,亿心公司接受后指派了吴春田提供代驾服务。王司政签署了由吴春田提供的《委托代驾服务协议》,王司政在委托方署名,吴春田、亿心公司在被委托方签名和签章。吴春田提供代驾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吴春田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经平安保险公司定损并向王司政赔付了保险金159194元。王司政承诺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给平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遂将吴春田、亿心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平安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59194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03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一、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吴春田共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24834元。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粤01民终1383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24834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时代的兴起,通过网约代驾平台请求有偿代驾服务越来越常见,而在代驾服务期间发生事故进而引发纠纷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提供有偿网约代驾服务的主体并不具有车损险被保险人地位,代驾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损,代驾司机负有责任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本案的处理,对厘清车主、网约代驾平台及保险人的责任,维护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和规范网络代驾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不同于日常生活中亲朋借车或友情代驾行为,本案中代驾人系有偿提供代驾服务,并非为被保险人利益所为,对保险标的车辆也不存在占有利益,因此代驾人不能成为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代驾人作为第三人在提供有偿服务的过程中造成投保车辆受损并负全责,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构成侵权,被保险人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亦可代位行使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