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元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江苏省泰州市常隆、锦汇等6家化工企业将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副产酸,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4家公司处理,4家公司采用直接排放和船舶偷排等方式将副产酸倒入当地河中。此事经民众举报、媒体曝光、相关部门调查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经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2014年8月3日,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要求涉案的6家化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2014年9月10日,泰州中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6家涉案企业总计将25349.47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酸交由没有处理资质的4家公司处理,并被这些公司在一年内倾倒至当地河流。
一审法院认为,6家化工企业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严重污染的结果。法院引入“污染修复虚拟成本”概念,根据受污染河流地表水分类,在环保部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规定的4.5至6倍范围内,确定赔偿费用为废料正常处理成本的4.5倍,判决6家化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60666745.11元,并支付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常隆等6家化工企业共同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在明知副产酸有可能被非法倾倒情况下,却对此持放任态度,其向并不具备副产酸处置能力和资质的企业销售副产酸,应视为是一种在防范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为,该不作为与环境污染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2014年12月29日,江苏高院二审判决,维持泰州中院对6家化工企业关于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的判决。
江苏高院同时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果6家企业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中院申请在延期40%额度内抵扣。
6家公司中的锦汇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锦汇公司的再审申请。
编后语
此案是新环保法通过后,我国首例由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是在特定时间依据既有法律作出的审判,判赔1.6亿余元的结果,也是迄今中国国内判赔额度最高的环保公益诉讼案。江苏高院环资庭庭长刘建功认为,该案判决传递出的理念秉承了新环保法的精神,即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主张赔偿权利,让公共环境不再沦为“无主”资源。
该案一审审判长、泰州中院副院长纪阿林说,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只是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而没有对环境修复费用的赔偿。这使得排污者对其污染破坏环境行为付出的代价很小,甚至不需要付出代价,从而使得环境污染破坏难以遏制。江苏高院环资庭副庭长陈迎告诉记者,该起“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现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它无疑会成为新环保法重典治污的响亮前奏。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环保组织原告资格的确认、采用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模式、引入“污染修复虚拟成本”概念计算赔偿额度以及对高额赔偿费用履行方式的创新,使得该案对未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审判和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使得该案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历史进程中具有了标杆意义。
2017年3月,此案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江苏省泰州市常隆、锦汇等6家化工企业将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副产酸,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4家公司处理,4家公司采用直接排放和船舶偷排等方式将副产酸倒入当地河中。此事经民众举报、媒体曝光、相关部门调查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经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2014年8月3日,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要求涉案的6家化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2014年9月10日,泰州中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6家涉案企业总计将25349.47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酸交由没有处理资质的4家公司处理,并被这些公司在一年内倾倒至当地河流。
一审法院认为,6家化工企业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严重污染的结果。法院引入“污染修复虚拟成本”概念,根据受污染河流地表水分类,在环保部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规定的4.5至6倍范围内,确定赔偿费用为废料正常处理成本的4.5倍,判决6家化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60666745.11元,并支付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常隆等6家化工企业共同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在明知副产酸有可能被非法倾倒情况下,却对此持放任态度,其向并不具备副产酸处置能力和资质的企业销售副产酸,应视为是一种在防范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为,该不作为与环境污染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2014年12月29日,江苏高院二审判决,维持泰州中院对6家化工企业关于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的判决。
江苏高院同时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果6家企业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中院申请在延期40%额度内抵扣。
6家公司中的锦汇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锦汇公司的再审申请。
编后语
此案是新环保法通过后,我国首例由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是在特定时间依据既有法律作出的审判,判赔1.6亿余元的结果,也是迄今中国国内判赔额度最高的环保公益诉讼案。江苏高院环资庭庭长刘建功认为,该案判决传递出的理念秉承了新环保法的精神,即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主张赔偿权利,让公共环境不再沦为“无主”资源。
该案一审审判长、泰州中院副院长纪阿林说,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只是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而没有对环境修复费用的赔偿。这使得排污者对其污染破坏环境行为付出的代价很小,甚至不需要付出代价,从而使得环境污染破坏难以遏制。江苏高院环资庭副庭长陈迎告诉记者,该起“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现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它无疑会成为新环保法重典治污的响亮前奏。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环保组织原告资格的确认、采用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模式、引入“污染修复虚拟成本”概念计算赔偿额度以及对高额赔偿费用履行方式的创新,使得该案对未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审判和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使得该案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历史进程中具有了标杆意义。
2017年3月,此案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