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祁某原系浙江省某市小学教师。在执教期间,曾有学生家长于2013年1月以祁某非礼其女儿为由向学校举报,祁某因此写下书面检讨,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件。2016年12月,被告人祁某退休,因师资力量短缺,该校返聘祁某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继续担任语文老师兼班主任。2017年以来,祁某利用教学之便,在课间活动及补课期间,多次对多名女学生进行猥亵。2017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祁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利用教师身份,多次猥亵多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且部分系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严重破坏教学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且,其曾因类似行为被举报,仍不思悔过致本案发生,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祁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职业。
案件审理期间,六名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涉事小学、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该小学分别向各原告人一次性支付30000元。宣判后,该市教育局对涉案小学校长进行了行政处分。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教师利用教学便利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的恶性案件,给被害人和家人都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挑战道德法律底线,性质极其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必须从严惩处。被告人祁某虽已年过六十,但裁判法院考虑其被学校返聘、补课等情况,仍从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角度出发,秉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态度,依法对被告人祁某适用从业禁止。本案在审理阶段,司法机关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时为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尽力医治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精神伤害。
此类案件反映出极个别学校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仍然存在管理不善,制度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现象,需要有关学校及部门引起重视。
被告人祁某原系浙江省某市小学教师。在执教期间,曾有学生家长于2013年1月以祁某非礼其女儿为由向学校举报,祁某因此写下书面检讨,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件。2016年12月,被告人祁某退休,因师资力量短缺,该校返聘祁某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继续担任语文老师兼班主任。2017年以来,祁某利用教学之便,在课间活动及补课期间,多次对多名女学生进行猥亵。2017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祁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利用教师身份,多次猥亵多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且部分系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严重破坏教学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且,其曾因类似行为被举报,仍不思悔过致本案发生,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祁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职业。
案件审理期间,六名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涉事小学、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该小学分别向各原告人一次性支付30000元。宣判后,该市教育局对涉案小学校长进行了行政处分。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教师利用教学便利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的恶性案件,给被害人和家人都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挑战道德法律底线,性质极其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必须从严惩处。被告人祁某虽已年过六十,但裁判法院考虑其被学校返聘、补课等情况,仍从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角度出发,秉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态度,依法对被告人祁某适用从业禁止。本案在审理阶段,司法机关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时为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尽力医治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精神伤害。
此类案件反映出极个别学校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仍然存在管理不善,制度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现象,需要有关学校及部门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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