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东制造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志东,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2012年6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患病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至2013年11月29日止。
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唐志东与郭远柏、蔡笃炜(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四川省成都市商议制毒事宜,唐志东安排郭远柏协助其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蔡笃炜提供其在四川省资中县某村的住房作为制毒窝点并找人将制毒原料和工具送往该处。后蔡笃炜、郭远柏分别纠集黄前良(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郭城(另案处理)参与。同月8日,蔡笃炜与黄前良、郭城驾车将从唐志东处接取的制毒原料、工具等运至制毒窝点。次日,唐志东提供制毒核心技术,负责配置制毒原料等,安排郭远柏、蔡笃炜、黄前良、郭城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10日,唐志东安排郭远柏、蔡笃炜负责后期结晶、冷却等制毒工序后,与黄前良、郭城离开制毒窝点。同月13日,公安人员在制毒窝点将郭远柏、蔡笃炜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811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6970克以及大量制毒辅料和工具,并于当晚在成都市将唐志东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志东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唐志东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唐志东提供制毒原料、辅料、工具、技术并负责制毒关键环节,安排他人具体操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地位和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唐志东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唐志东已于2021年5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制造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犯罪突出,甲基苯丙胺已成为国内滥用人数最多的毒品,防控形势严峻。本案就是一起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唐志东纠集多人制造甲基苯丙胺,不仅是制毒原料、工具、核心技术的提供者,还是制毒关键环节的操作者,对毒品的顺利制造起着决定性作用。本案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成品达8千余克,另查获毒品半成品近17千克,社会危害极大,且唐志东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唐志东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类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