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辱骂法官被拘留、罚款案
基本案情
今年6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魏某某诉乔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所涉土地权属不明,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魏某某因对裁判结果不服,在其微信朋友圈及QQ论坛中,采用极端语言侮辱、谩骂承办法官。
处理结果
铜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及QQ论坛中侮辱、谩骂承办法官,发泄对法院裁判结果的不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及司法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于8月12日作出对魏某某拘留十日、罚款5000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设法治中国,树立法治权威,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尊重法院裁判结果是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依法可以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以确定是否应当予以纠正。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均应依法受到惩处。本案中,魏某某通过网络空间对承办法官进行辱骂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底线,依法应当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