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传振申请福建省南平市
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入选理由】
本案是首例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决定赔偿的刑事冤错国家赔偿案件,首次明确了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的,赔偿请求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
【基本案情】
1991年5月,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投机倒把罪判处郑传振有期徒刑一年,以盗窃罪判处郑传振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福建省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5年3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维持一、二审法院对郑传振投机倒把罪的判项,撤销一、二审法院对郑传振盗窃罪的判项。1995年4月24日,郑传振被释放。同年6月,郑传振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因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予赔偿,郑传振遂于同年8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裁判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本案虽不属于全案宣告无罪,但盗窃罪不能成立,原判郑传振盗窃罪被撤销,其盗窃罪已执行的刑期,赔偿请求人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羁押的部分,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对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羁押的部分,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据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撤销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中法(1995)刑赔字第1号决定,由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郑传振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6501.12元。
【典型意义】
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加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司法的最高理想追求。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在数罪并罚情形下,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应否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人民法院深刻把握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明确了数罪并罚案件再审后,部分罪名不成立但实际羁押时间超过再审改判确定刑期的,赔偿请求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这一通过个案审理确定的国家赔偿领域裁判规则,最终被2016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所吸收,上升为司法解释规范。该案在深层次上推进了公平正义的实现与司法裁判的良规递进,体现出司法对基本人权的现实关怀与制度保障。
(案例提供: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