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申请湖北省荆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入选理由】
本案是较早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冤错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实行赔偿法定原则,1994年国家赔偿法未将精神损害等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也没有明确协商解决赔偿争议方面的规定。在国家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做到案结事了,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在法定人身自由赔偿金之外给予赔偿请求人生活补助,体现了司法的温暖。
【基本案情】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排查,认为死者为佘祥林妻子张在玉,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后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祥林上诉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在湖北省沙洋监狱服刑。2005年3月28日,“死亡”11年的张在玉回到家中。同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刑事判决,宣告佘祥林无罪。2005年5月10日,佘祥林以再审无罪赔偿为由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裁判结果】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赔偿请求人佘祥林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付佘祥林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255894.47元;赔偿佘祥林家人支付的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应为3600元,扣除京山县公安局已支付的2500元)。此外,京山县雁门口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20万元。
【典型意义】
法无古今,唯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本案是较早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冤错国家赔偿案件,面对申请人的高额赔偿请求以及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灵活适用1994年国家赔偿法,率先将协商机制引入国家赔偿案件,并取得圆满成功,为2010年修正国家赔偿法引入协商机制提供了成功范例。当地政府给予赔偿请求人的家庭困难生活补助金,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2010年国家赔偿法扩大国家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增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佘祥林国家赔偿案经新闻媒体的连续跟踪报道,加之大批法律界人士参与该案的深刻讨论及评析,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次深入了解和认识国家赔偿法的难得机会,对于宣传贯彻国家赔偿法以及随后的国家赔偿法修改完善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案例提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