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媒体视点 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知识产权报)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专家解读
知识产权是国家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和提升竞争力的关键要素。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战线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步伐明显加快。面对新科技、新业态、新产业和新的国内外形势,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快提升政府在知识产权的治理理念、治理政策措施、治理制度和治理组织等方面的能力。
关于治理理念方面,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对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能够进行前瞻性分析和思考,对新现象能够进行预见,对历史经验和现实发展能够进行理论升华,从而指导和引领知识产权及相应市场主体创新和发展。在治理政策措施方面,政府需集中资源优势,针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痛点”和“堵点”,通过战略、规划、意见、方案、项目等形式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进行谋划。关于治理制度,政府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功能,通过创设新的、更能激励人们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知识研究的知识产权规范和政策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合理配置,确保知识财富不断涌现。在治理组织方面,政府要通过对自身组织结构、组织方式、组织规模等创新和完善,适应知识产权新需要,引导市场主体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管理创新,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和产业有机融合。
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需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知识产权领域建设好有效市场。有效的知识产权领域市场是市场体系良性互动、整体功能有效发挥的市场,是能够吸引全球创新资源和创新主体的市场。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有效市场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知识产权市场基础性制度进一步健全,极大调动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有力发挥了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和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同时要看到,面临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知识产权有效市场建设还存在巨大空间。
首先,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市场的要素体系和组织体系。通过优化制度建设,确保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人力、资金和技术等要素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破除妨碍要素自由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确保创新资源和创新要素由市场决定价格。知识产权的交易双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知识产权行业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研发机构等知识产权市场组织体系不断完备,能够服务于全球优势创新主体,有效降低创新主体交易成本。其次,要不断规范知识产权秩序。政府需要及时制定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市场监管规则,并且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审查授权确权标准、侵权判断标准,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刑事司法标准的有机统一,增强基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能力。再次,要健全知识产权市场环境基础。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在促进知识产权市场良性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市场主体的治理结构,提升创新主体转化和转移知识产权能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所所长 戚建刚)
各界反响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原局长 郭民生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内涵的国家治理体系,不断提高应对国内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技、文化、安全等领域的风险和挑战的能力,知识产权无疑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知识产权始终处于动态变化的前沿。为了在新发展阶段形成改革发展的合力,需要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以更加广阔的视野,面向国内外市场,吸引全球优质生产要素,充分发挥好知识产权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做好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确保我国改革发展行稳致远,无疑具有事关全局的战略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王先林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性作用就是让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其中的竞争规律是通过市场竞争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优胜劣汰机制来实现的。
竞争作为市场机制这一“无形之手”的核心内容之一,虽然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本身也会带来某些消极后果,因而需要政府“有形之手”去维护。
在现代社会,对市场竞争机制的维护主要表现为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对市场竞争行为加以引导、调节和规范,以尽量减少竞争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其中,为解决竞争带来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需要制定和实施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还是为了让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及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国相应地产生了从法律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要求,并逐步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法律制度。总体来说,我国已经确立了竞争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已经有法可依,但是也需要随着市场发展变化的新情况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