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将于4月28日生效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将于今年4月28日生效。
《北京条约》于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缔结,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一项旨在保护表演者对其录制或未录制的表演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国际版权条约。根据《北京条约》生效条款,其将在30个成员国批准、加入3个月后生效。今年1月28日,印度尼西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批准书,成为该条约关键的第30名成员,这一备受世人瞩目的国际条约将于4月28日生效。
《北京条约》的缔结和生效,将全面提升国际社会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水平,促进视听产业的发展,其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充分保障视听表演者的权利,进一步激发其创造热情;二是丰富精神文化产品,推动视听产业健康发展;三是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艺,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先生高度赞扬《北京条约》,称其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认为“《北京条约》加强了视听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这可以转化为收入的增长,并促进给我们所有人带来愉悦的视听产业的经济可持续性。”
作为条约缔结地,中国政府在推动《北京条约》缔结和生效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2012年,由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承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期间,中国政府多方斡旋、积极协调,推动《北京条约》顺利缔结,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参会的156个成员国、6个政府间组织、45个非政府组织的高度赞赏,认为会议体现出的“理解、支持、包容、合作”的“北京精神”将持续推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发展。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了《北京条约》。同年7月10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批准《北京条约》的政府声明。
《北京条约》缔结以来,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密切合作,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宣传、推广条约的重要意义,就国际层面加大表演者权利保护,促进电影、音乐等文化产业发展达成更多共识,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批准、加入了《北京条约》,条约生效后,将进一步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国将一如既往地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积极推动更多的国家批准、加入《北京条约》,把表演者的权利保护落到实处,也将以《北京条约》的生效为契机,不断完善版权保护体系,进一步提升对表演者的保护水平,推动包括视听表演在内的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相关链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把《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年)中对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及演员的保护针对数字时代进行了现代化更新。此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更新了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但《北京条约》针对数字时代的更新构成了进一步的补充。
《北京条约》规定表演者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享有四种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权;对其未录制的(现场)表演享有三种经济权利:广播权、向公众传播权、录制权。《北京条约》还规定表演者享有精神权利,即要求承认其系表演者的权利,以及反对任何将有损表演者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的权利。条约要求每一缔约方必须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条约适用。特别是,缔约方必须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有效行动,制止对条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侵犯行为。(摘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方文件)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