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著作权侵权案4年增长7倍
4月23日,温州中院召开知识产权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7年以来温州市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数据。
据悉,从今年5月份起,温州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相应进行了调整。瑞安市人民法院跨域管辖瑞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县(市)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和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瓯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瓯海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以及鹿城、龙湾、瓯海区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乐清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以及乐清、永嘉、洞头区(县、市)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温州中院则集中管辖鹿城、龙湾、洞头、永嘉县(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记者了解到,全市法院2017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865件,同比上升14.5%,办结2903件,同比上升13%。全市法院还依托温州知识产权服务园硬件设施及快维中心的检索系统,打造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利用第三方纠纷调解平台,仅2017年5月至12月就受理326件,成功调解300件,调解成功率达98%,平均调解天数仅25天。
本次发布会,温州中院还发布了文旅领域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及警示。
随着国内文化旅游业的高速发展,该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著作权侵权案件开始增多。近5年来,温州地区著作权侵权案件从2013年的218件增长至2017年的1758件,4年增长7倍。其中涉KTV侵权案件最常见,占比高达89%。
此外,许多新类型、新领域的案件也不断涌现,例如侵害影视、动漫作品中人物形象的著作权案件,与微信公众号、网购平台、网站等相关的涉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等。归结而言,著作权纠纷案件已从早期的“老三样”(盗版光碟、盗版图书和KTV音乐作品侵权)转变成如今的“新五类”(互联网侵权、电影衍生品侵权、自媒体侵权、旅游业侵权、游戏作品侵权)。
文旅领域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案例1:网站擅自登载报刊文章且未向作者支付报酬,判赔3500元
杨先生向广州日报社投稿《先请老板吃一顿“免费的午餐”》文章,并于同年8月15日刊登。同年9月19日,A公司的官网刊登了《求职,不妨先请老板吃顿“免费午餐”》,注明文章来源,文末署名“杨先生”。法院认为,A公司未经杨先生许可将其作品在网站上登载,且未向杨先生支付报酬,侵犯了杨先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A公司赔偿杨先生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0元。
案例2:在商业活动及公众号上擅自使用“哆啦A梦”形象,判赔13万元
A公司经授权享有“哆啦A梦”形象相关著作权及对侵害“哆啦A梦”形象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2016年1月至2月期间,B公司在其经营开发的某楼盘内及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哆啦A梦”模型及形象用于商业活动。法院认为,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在其楼盘现场公开展示“哆啦A梦”形象卡通形象模型,并在其微信公众号推送含有“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活动信息,构成对该卡通形象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3万元,并删除公众号上的侵权信息。
案例3:擅自使用陈奕迅歌曲进行营业性演出,判赔8万元
2014年11月8日,“2014陈奕迅LIFE演唱会—温州站”在温州体育中心体育场举办,A公司为承办单位。在该场演唱会上,陈奕迅共表演了28首歌曲。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获授权行使其中19首歌曲的著作权,其主张A公司未经其许可,也未向其支付其中19首歌曲的使用费,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害。法院认为,A公司在未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亦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了涉案音乐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已构成对音著协就涉案音乐作品所享有的表演权的侵犯,判令A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8万元经济损失。
案例4:旅行社未经许可,在《美丽乡村》书刊中汇编他人作品,判赔1.5万元
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其原创作品《近处也有风景》发表在2015年《乐清日报》上。A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美丽乡村——乐清乡村游专辑》中收录该文章。在诉讼过程中,张女士称,该书籍还编入了张女士的其他六篇文章。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A公司停止侵害张女士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在乐清日报上赔礼道歉。
案例5:画家非出于个人学习目的,临摹他人美术作品,判赔4.5万元
案例6:便利店销售“刑天侠”书包,侵害作者著作权,判赔3500元
案例7:KTV会所未经许可,通过点播设备向公众提供音乐电视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例8:“80后脱口秀”微信公众号擅自使用“黑猫警长”卡通形象,判赔3500元
案例9:婚庆礼品网店销售侵害著作权的请柬、礼盒,判赔10万元
案例10:镇政府、村委会举办文化节,未经许可使用他人logo(徽标),构成著作权侵权
作者:黄伟 温萱 来源:温州商报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