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怀瑾选集》著作权之争
7月25日,一则关于“南怀瑾巨额遗产纠纷悬而未决”的消息在网络上被多人转载。据该消息称,今年7月15日,省高院受理了南怀瑾次子南小舜提请的再审申请,内容为南小舜告瑞安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下称“瑞安新华书店”)和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复旦出版社”)侵害南怀瑾的著作权。而在此之前,南小舜与瑞安新华书店、复旦出版社已经有过两次“交锋”,分别是瑞安法院一审和市中院二审。南小舜为何要状告瑞安新华书店和复旦出版社?案件的背后有着什么样的故事?
《南怀瑾选集》出版 南小舜状告书店和出版社
南怀瑾,1917年出生于乐清市黄华镇殿后村,生平致力于弘扬中国传统文化,被誉为“国学大师”、“一代宗师”、“大居士”,2006年定居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村,并开办吴江太湖大学堂教育培训中心及吴江太湖国际实验学校(小学),2012年9月在太湖大学堂与世长辞,享年95岁。南怀瑾生前著有《论语别裁》、《孟子旁通》等著作。
2012年9月,复旦出版社将包括《论语别裁》、《孟子旁通》在内的南怀瑾著作汇编为《南怀瑾选集》出版。
去年4月16日,南小舜的律师在瑞安新华书店以38.5元购得《南怀瑾选集》第二卷,该卷即为复旦出版社出版的南怀瑾选集之一。
去年4月17日,南小舜以瑞安新华书店和复旦出版社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复制、发行《南怀瑾选集》。
一审南小舜胜诉 复旦出版社不服提起上诉
瑞安法院一审审理此案时,复旦出版社称,他们出版的《南怀瑾选集》,系基于现在的著作权人台湾的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古文化公司)的授权出版的。此外,南小舜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其前提必须是南怀瑾的法定继承人,但没有证据显示南小舜系南怀瑾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没有证据显示南小舜已经取得诉争著作的著作权。
瑞安新华书店也称,该书店系与复旦出版社的经销协议,在经营场所销售《南怀瑾选集》,其行为完全合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南小舜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南怀瑾死亡后,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相关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而复旦出版社、瑞安新华书店均未能出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合法授权而获得相关复制、发行权利,故已构成对南小舜等继承人享有涉案作品之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据此,在一审中,南小舜胜诉。
一审判决后,复旦出版社不服并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去年10月18日,市中院受理此案。
二审南小舜败诉 一审诉讼请求被市中院驳回
去年11月21日、今年1月8日,市中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南小舜称,南怀瑾的著作权属于遗产的范畴。
而复旦出版社则向法庭提交了18组新证据。其中,包括(2001)沪证经字第1416号公证书(南怀瑾于2001年1月31日授权郭姮妟全权代理其处理所有作品在中国大陆境内的著作权事宜的《委托书》)(郭姮妟系老古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老古文化公司与复旦出版社2012年7月签订的《南怀瑾著作再版合同书》等,这些都是为了证明复旦出版社已获得复制、发行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且南怀瑾对复旦出版社的行为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南小舜作为南怀瑾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已依法成为涉案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
然而,证据表明,2001年1月31日,南怀瑾曾明确将其在中国大陆境内所有作品的著作权事项全权委托给老古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姮妟,且郭姮妟具有转委托权。老古文化公司在获得郭姮妟授权后,有权授权复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选集》。
对于南小舜认为老古文化公司授权复旦出版社的行为可能损害委托人南怀瑾的权益,从此案认定的事实来看,复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选集》对传播国学大师南怀瑾著作,弘扬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贡献。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认为南小舜要求复旦出版社和瑞安新华书店停止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南小舜在一审阶段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南小舜于今年6月30日向省高院提请了申诉。据称,他已经掌握了新证据,目前省高院已受理。
作者:张银燕 来源:温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