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讼实践谈出版者著作权纠纷的防范
伴随读图时代的到来,出版物图片及漫画侵权频发,让众多出版者陷入诉讼泥沼。本文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两年间所受理的涉出版社版权纠纷案件为样本,试图对出版社在经营过程中易发的版权纠纷进行梳理和甄别,以期能够为避免或者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起到预警的目的。
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0日两年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出版社著作权纠纷一审案件122件,其中出版社作为原告起诉的共27件,占总数的22%,而作为被告应诉的则有95件,占总数的78%,具体受理情况如右图所示。虽然从数量上来看,涉及出版社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并未呈现“井喷”模式,但与出版社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27件,涉及出版社仅有2家相比,出版社作为被告的95起案件,涉及出版社却多达62家,这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大规模增加埋下了隐患。
出版社一旦卷入著作权纠纷之中,特别是作为被告被提起诉讼,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在客观上都会给出版社带来名誉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因此,立足于诉讼实践,找准纠纷发生的原因,积极应对,对出版社的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
图片漫画侵权显著增多
通过分析上述案件,涉出版社著作权纠纷呈现出图片漫画侵权明显、系列关联案件多等多个特点。
一是出版社被控侵权的案件数量,远远大于出版社为维权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在当今网络时代,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出版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极易被侵权,与此对应,有大量此类案件得以进入诉讼领域。从统计数字看,因出版社在出版行为中对他人著作权的漠视,进而导致出版社作为被告卷入著作权纠纷的情况日渐增多,很多出版社因此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二是内容侵权减少,图片、漫画等侵权上升明显。图片与漫画因具有色彩美丽、表达直观、便于理解等特点而备受读者青睐,出版物中图片、漫画侵权纠纷也一直存在,但随着读图时代的到来,出版物中使用图片、漫画的数量越来越多,类似侵权问题也愈加突出,纠纷发生数量与纠纷主体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两年来,郑州市中院所受理的以出版社为被告的95件案件中,有91件是因出版社不当使用他人图片、漫画而引发的纠纷,占比高达96%。早期出版物中图片、漫画侵权纠纷的双方主要是个别出版社与图片拍摄者、漫画创作者,而且侵权纠纷数量都不大,然而近年来,以北京华盖创意、上海富昱特等图片代理公司为主体发起的图片侵权纠纷案件明显增多,也使得此类案件财产性目的明显增加,这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根据中国版权协会统计数字显示,近年来,全国近80%以上的大学出版社遭遇过图片侵权纠纷案件,有的出版社一年就达五六百图次,被索赔金额达百万元以上。
三是系列、关联案件多。涉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件,不管出版社是以原告还是被告身份出现,均存在大量同一权利人分别起诉不同被告,以及不同权利人共同起诉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关联案件增多的趋势。
四是此类案件呈现调撤率与上诉率双高现象。两年来,郑州市中院所受理的122起涉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14件,而以调撤方式结案的则有109件,占比高达89%。高调撤率的背后自然反应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调撤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为此所付出了巨大努力,但从另一方面看,高调撤率也从侧面反映了此类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侵权事实争议不大,如在图片侵权案件中,出版社往往无法证明图片的合法来源,只能就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赔偿数额是否过高进行抗辩,但在这种情况下,令人费解的却是此类案件如果调解不成,一经判决却又呈现出高上诉率趋势。被告之所以在案件事实比较清楚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花费较大时间、金钱成本进行上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在主观上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具有以诉敛财的财产性目的,从而使得双方对立情绪激烈,案件难以得到妥善、及时解决。
三大原因导致纠纷频发
一是版权意识淡薄,对取得授权是使用前提这一规则认识不到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除了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这两种情形之外,其他情形,则必须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但在实践中,虽然内容侵权已经引起了各出版社的广泛关注,但对于图片、漫画,则很多出版社对著作权的理解和执行情况比较薄弱,不少图书未经授权、许可随意使用他人图片、漫画的现象较多,而且往往既不注明来源,也不支付稿酬。也有的出版社虽然能意识到著作权问题,如我们经常可以在出版物上看到这样的版权声明:“该书引用的部分图片、漫画等内容因无法与作者取得联系,希望作者见后联系出版社,本社将支付报酬”,出版社之所以这样做,显然是意识到了图片的著作权问题,但存在模糊认识,以为作出如上声明就尊重了作者的著作权,可以避免侵权,不过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在出版实践中确实存在出版社使用他人作品时想联系著作权人但却不知道著作权人是谁或者联系不上的情况,但这并不能成为不经许可就使用他人作品的理由,也不影响对侵权性质的认定。
二是盲目迷信文责自负,著作权把关能力弱,导致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发生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对于存在权利假疵的作品,需要出版社事先控制、严格把关,这不仅是保护著作权的需要,也是出版社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但实践中,仍有很多出版社一味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出版社是无辜的受害者,作者系要约著作权人,不仅应对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产生承担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同时还应对出版社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虽然因为有相关出版合同存在,基于合同约定和“文责自负”的原则,出版社可以反诉作者,要求其赔偿损失。但从编辑职责履行和出版社管理的角度看,如果出版社所出图书侵犯他人著作权是由作者显而易见的抄袭行为造成,相关审稿人员尤其责任编辑难辞其咎,从法律实践看,出版社也往往会被认定因有过错,从而需要与作者一同对权利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技术进步不仅导致侵权多发,而且为维权诉讼商业化运作提供了便利。如互联网上图片、漫画以及其他作品资源非常丰富,却缺乏相应的技术防范手段,作品大都可以从网络上直接下载,以致很多出版社任意使用,进而导致图片、漫画等侵权案件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读者阅读习惯的改变而逐渐呈高发态势。同时,由于著作权权利客体的无形性,使得权利客体与其载体往往是分离的,这就导致作品一旦发表,著作权对于作者而言,犹如断线的风筝,发现被侵权十分困难,也就导致传统环境下对于著作权人来说,维权相对比较困难。不过,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搜索引擎等技术工具的使用,为著作权人更大范围地发现侵权事实提供了可能,这也为著作权维权商业化的出现提供了可能。
客观理性对待侵权诉讼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建议各出版社应对症下药,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与把关能力,多措并举应对著作权纠纷。
一是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及把关能力。出版编辑工作与著作权法密不可分,著作权法是出版编辑工作的法律依据,每个出版编辑工作者都应着力提高自身的著作权意识和把关能力。图书编辑应该通过认真学习和研究,完整掌握国家著作权法法律、法规,准确理解其法律精髓,深刻领会其立法主旨。在实践中,图书编辑要能对比较明显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作出迅捷、准确的反应和判断,提高自己的著作权把关能力。
二是多措并举避免图片、漫画侵权。针对图片、漫画侵权的高发态势,出版社应加强著作权相关知识学习,建立规范的图片、漫画使用制度,并采取多种手段规避侵权问题。首先是建立规范的使用制度,规范使用程序,加强对图片、漫画著作权的审查,不随意使用著作权不明的作品。实践中,一旦不留意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图片,则应该积极争取补充授权,以避免诉讼发生。其次是如需使用图片、漫画,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出版社可选择与图片公司、漫画家签订购买协议,明确图片购买和使用方法,解决出版物中图片、漫画的来源问题。最后,有条件的出版社可建立自己的图片资源库。通过在社内外征集图片、漫画,通过长期积累不断丰富资源库的内容,这样不仅可以解决资源和著作权问题,还可以降低使用成本。
三是客观、理性对待侵权纠纷。首先侵权纠纷一旦发生,出版者不可谈侵权色变,应积极应对,要依法对侵权事实进行核查,分清责任,据理力争。毕竟实践中存在有些被侵权者抱有“吃大户”的心理,只向出版社要求巨额赔偿而忽视责任的主次。其次,对待商业化维权不可一味抵触。商业化维权在目前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商业化维权靠规模化赚取利润,财产性目的十分明显,这往往会让出版者认为这纯属牟利行为,进而产生抵触情绪,并往往会采取拖延诉讼,加大成本开支的方式来遏制此类诉讼的发生。这类诉讼虽然具有以诉敛财的表象,但出版者也应该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才是导致此类诉讼发生的根本原因,提高自身版权意识才是杜绝此类纠纷发生的根本办法,在诉讼中不考虑实际情况,一味对抗,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出现的版权问题。
作者:邓艳谊 关晓海 来源: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