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著协与CLA签约 中文书报刊海外复制将获版权保护
8月2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英国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英国著作权许可代理机构(CLA)签署合作协议,这开启了中文书报刊文章在海外受版权保护并收取版权使用费的先河。
8月2日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英国版权许可代理机构CLA在北京签署合作协议。今后,英国高校等机构影印复制或数字化复制中文书报刊需要获得中国权利人或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并支付版权费。英国版权许可代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凯文说:“协议的内容还包括,中国文著协成员可以让他们的作品通过CLA授权给英国的组织、机构使用。这意味着,文著协成员,作者与出版机构的作品或出版物被英国组织、机构复制时,将获得版权使用费。这也是中国文著协首次同外国机构签署此类协议。这是个好消息。”
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和地区,按照当地法律,政府部门、企业、大中小学影印复制和数字化复制受版权保护的报刊文章和图书章节,或制作电子教材,都应该向本地的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许可并交纳复制权使用费才算合法,涉及海外著作权人作品的,还应该根据与海外同类机构签订的单边或相互代表协议,获得海外同类机构的授权,并向其转付使用费。此次英国著作权代理许可机构同文著协签署单边合作协议,就属于让英国学校、企业以及机构“获得海外同类机构的授权”的情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介绍说,“中国报刊文章和图书片段的复制在海外也有很大市场。比如,一些国家的政府部门、学校、企业对中国报刊文章和图书片段的需求很大,编写电子教材也离不开中文书报刊的内容。这就涉及到中文书报刊的影印复制和数字化复制权。此次文著协与英国CLA签署单边协议,就是为了满足英国对中文报刊文章和图书片段的需求,将文著协会员作品授权英国相关机构使用、复制,并从英国收取复制权使用费,旨在畅通中英两国著作权尤其是复制权的交流渠道,推动两国文化交流。”
中国的作者们究竟可以从此项协议中获得多少收益,还需要通过时间来检验。而英国作者们什么时候能从中国组织机构的复印行为中获取收益也不得而知。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但很多复制行为尤其是学校里的复制行为已经超出合理使用范畴,比如,我们经常看到校内及周边复印店擅自复印他人教材并向学生销售,或者学生自行联系复印店复制整本教材,学校局域网上也经常有教材或其他图书传播。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表示,加强版权、复制权教育,才能实现未来双方的互利合作。
“我们愿与英国同行加强合作,加强对版权、尤其是复制权的宣传、培训与教育,争取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也能实现互利的合作。”
据了解,文著协目前还正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新加坡、意大利、罗马尼亚等国家和地区进行谈判,争取在今明两年与更多国家和地区的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签约,推动中外版权合作与交流。
作者:朱宛玲 来源:国际在线 发布时间: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