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武术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中国传统武术诞生于农耕文明时代,是一种内外兼修的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活动项目,它集修身、养生、攻击和防卫于一体,汲取传统道学、儒学和佛学等文化养分,熔铸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民族心理、民族智慧和民族气质,形成了绚丽多彩、独具民族特色的传统武术文化体系,体现着中华民族的文化价值和审美理想。当前,受西方竞技体育文化的冲击,缺乏有效法律保护的我国传统武术文化生存环境堪忧,大批有价值的武术文化资源面临失传危险。在此背景下,加强我国优秀传统武术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法制手段促进传统武术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已迫在眉睫。
加强我国传统武术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紧迫性
用法律保护传统武术文化遗产,是解决武术传承断层危机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许多优秀传统文化正遭受多方面冲击。传统武术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中最具代表性的项目,有近130个拳种和拳系,随着时间流逝和时代变迁,许多拳种和流派正在萎缩和消失。作为一种活态文化,武术文化遗产与武术传承人密切相关。我国传统武术自古师徒代代相传,由于社会习武环境的变化,传统武术面临后继乏人的状况,“人亡歌息,人去艺绝”,大量优秀传统武术项目正在流失,引发传统武术文化的断层危机。用法律保护传统武术文化遗产,吸引年轻人加入“传习者”队伍,成为保护传统武术文化遗产的当务之急。
用法律保护传统武术文化遗产,是保护武术传承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经济全球化时代,我国传统武术正逐步走出国门,迈向世界,与世界体育文化的交流日益增多。由于我国过去对传统武术文化遗产保护不到位,缺乏专门保护传统武术发展的立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与保护传统武术文化背道而驰的现象。例如,大量饱含民族特色的传统武术文化被非法使用,武术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武术文化资源被恶意掠夺,这些状况都导致武术传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依法保护传统武术文化遗产,就要保护传统武术传承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建立保护武术文化遗产的长效机制,为传统武术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用法律保护传统武术文化遗产,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需要。世界文化是多样性的,每个国家和民族的风俗习惯各不相同,每种文化都有自己独特的代表符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指出:“尊重文化多样性、宽容、对话及合作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我国传统武术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精华,也是世界文化艺术宝库中的瑰宝。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浪潮下,用法律手段对传统武术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开发保护和创新保护,促进我国传统武术文化遗产发扬光大,是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加强我国传统武术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路径
确立传统武术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对传统武术文化遗产进行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法结合。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传统武术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律保护依据,我国应加快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提升中华传统武术文化的保护水平。促进综合性法律与专门性法律结合。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法律为传统武术文化遗产提供了综合性法律保护,未来应制定传统武术保护条例等专门性法律文件,为传统武术文化遗产提供专业性保护。促进全国性法律与地方性法规结合。传统武术文化有着共同的特征,要针对这些共性制定全国性法律,同时也应当注意到,传统武术文化也有很强的区域性,要针对其差异制定合适的地方性法规,实现对传统武术文化全方位的有效保护。此外,以法律形式保护传统武术文化遗产,既要保护武术的武术技法、练功方法、武术套路等核心的行为传承内容,也要保护与之相关的武术练功遗址、武术器械、武术服装、武术典籍、武术拳谱、文物遗迹、民俗武风等物质文化遗产。
明确传统武术传承人的法律权利主体地位,构建武术主体的法律保护和救济制度,保护武术文化主体的合理权益。保护武术传承人是保护传统武术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加强传统武术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要建立保护武术传承人权益的法律和救助机制,保护传承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明确武术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面对频繁发生的侵权事件,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对侵权者进行惩罚,并通过完善赔偿机制,提高传承人参与传统武术文化保护的积极性。要建立武术传承人的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通过立法形式对传统武术传承人提供经济补助和医疗社会保障,对传统武术文化遗产进行科学合理的创新性开发,使传承人得到合理收益,免除其后顾之忧。
成立传统武术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构,构建武术文化的法律保障机制,确保传统武术文化遗产法律的有效实施。要落实传统武术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需要建立全方位的实施保障机制。保护武术文化遗产,要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来实施,要建立法律保护组织管理体系,为传统武术文化的法律保护提供人才和组织保障。要加强武术文化遗产的普查和收集整理力度,建立民间艺术资料库,加大传统武术文化遗产抢救工作。要参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设立传统武术文化使用许可制度,分为合理使用和许可使用两种。合理使用即不经许可亦不需付酬的使用,适用于为公共利益之用等情形;许可使用即既需获得许可又需支付使用费的使用,适用于为营利之用等情形;凡未经允许的,都不得进行商业开发和使用。要建立武术文化遗产经济保障机制,在经费、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重要的传统武术文化遗产进行专项保护。
作者:吕云龙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