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经个人同意使用图片 是否侵权引争议
单位未经个人同意使用图片 是否侵权引争议
山东邹城的王先生是一个业余摄像爱好者,也是多家媒体的通讯员。去年五月份,王先生在下班途中,看到邹城市区大街的宣传栏里面悬挂了自己拍摄的新闻图片。
王先生说该照片拍摄于2009年。画面内容是一位孝顺的儿媳妇细心照顾婆婆,当年被评选为“孟母”十大代表,刊登在齐鲁晚报上。没想到被邹城市凫山街道办事处刊登在街道宣传栏里,用于五城同创的宣传画。而在宣传栏里没有标注这幅新闻图片的出处和署名。这让王先生感到很不是滋味。
王先生认为,邹城市凫山街道办事处侵犯了自己的新闻图片著作权。于是他找到了邹城市凫山街道办事处。可是工作人员认为这不属于侵权,还对着王先生淡淡的笑了笑,这让王先生很不能理解。
记者联系了邹城市凫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解释制作宣传栏是配合五城同创的需要,王先生所说的新闻图片是邹城市妇联提供来的。另外,凫山街道使用这幅新闻图片没有用于商业宣传,而是用来做创城文化宣传,所以凫山街道不认为侵犯王先生的著做权。凫山街道的解释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律师杨力:根据著作权法照片属于摄影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享有署名发表复制、许可他人使用等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想使用他人照片,应当经过作者同意。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为了公益事业、宣传等需要,可以少量使用他人作品,但是应当注明作品的出处、作者姓名等内容。否则这是一种侵权,应该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作者:王瑞秋 来源:济宁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