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派”短诗算不算作品
“喝香蕉牛奶时/联想到了/月亮在白莲花般的云朵里穿行。”3月29日,河南一高三女生在便笺本上写的几首小诗被同桌拍照发微博,两天之内被转发8万余次。网友评论,这些小诗体现了一个吃货的文学修养,既可爱又“下饭”。这位高三女生一时红透网络,被网友封为“食物派诗人”。
从已经报道的内容来看,这位新晋女诗人的诗作篇幅大多短小,而且大量使用与饮食有关的比喻句,虽然在格式上有“把一句话断成好几行”的“现代打油诗”的观感,但是仍然不乏新意和笑点。开心之余,笔者进而想到:这样的短诗,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呢?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的认识吸收借鉴了世界通行的观点,即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智慧,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具体而言,包括“独”和“创”两个要件。其中“独”的含义是指“独立创作、源自本人”;“创”即“创造性”,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作品必须包含一定的创作高度。换言之,独创性要求作品有别于其他表达形式的个性化的表达,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推演而来。个性化的成分可以有多有少,但是必须存在。第二,某些智力成果的创作过程需要艰辛的劳动或者高超的技巧,但“创造性”并不等同于劳动的多少或者技巧的高低。
接下来我们从类型上分析一下这位女生的诗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第一类:意境平常型。如“去重庆吃/去南京吃/去杭州吃/去香港吃/去比利时吃/去墨西哥吃/最后/我还是苗条的我”,又如“我说/我不吃猪肉/可我吃了猪蹄/女人/就是这么/口是心非”。此类诗歌完全是生活用语的平实叙述,虽有诗歌之形,并无作品之实,因为其创造性程度存在明显争议。
第二类:篇幅短小型。如“不是我选择了食物/而是食物选择了我/我好伟大”,又如“烤生蚝/蒸雪蟹/盐焗虾/面朝大海/春暖花开”。此类诗歌篇幅短小,往往思想有余而表达不足,基于《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的原则,同样无法构成作品。
第三类:独创型。如“我的数学老师/非常可爱/像/可爱的小黑兔/可我听不懂数学课/所以/每节数学课后/我都无比地想/想吃兔肉”,又如“如果有这样一个牧场/草是抹茶味/太阳是柚子味/天晴时薄荷味/阴天时杏仁味/那么/我希望/牧场中的牛羊/是椒盐味。”此类诗歌富有新意和创意,虽然作为诗歌在文学价值上值得商榷,但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应当受到保护。
作者:孟玛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