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保护你,编曲权
近日,有新闻报道称韩磊在“《我是歌手》2015巅峰会”中演唱的两首歌曲《雁南飞+呼伦贝尔大草原》借用了北京卫视综艺节目《音乐大师课》的编曲版权,涉嫌侵权,或将面临经济赔偿。节目制作方宣传总监李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韩磊所演唱的两首歌编曲版权属于《音乐大师课》制作方,他是否侵权正在调查。而韩磊经纪人否认侵权,“这事儿跟侵权没关系。他唱那两首歌什么问题都不会有。因为两首都是老歌,歌曲的版权在作曲家手里。只有作曲家说你侵权才算数,什么时候听说编曲拥有版权了?编曲说了不算数。”
随着当下各类音乐竞技节目的火爆,编曲者也逐渐从幕后走出,进入了我们的视野。在为动听的乐曲所洗礼、为震撼的演唱所折服时,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听众发出疑问:编曲者的劳动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吗?
“深层编曲”可算演绎作品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明确“编曲”的范围和含义,但事实上编曲的定义并不那么清晰。在通常情况下,编曲既可以指将未完成的音乐(包括主旋律、和弦等部分)进一步创作完整并制作,也可以指从乐器、音色搭配、音响效果等角度对已谱成的乐曲进行编配。为了理解上的方便,我们不妨将上述两种情况分别称为深层编曲和浅层编曲。
接下来可以讨论编曲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各种可能。编曲者的劳动要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就必须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而这似乎只可能发生在两种情况下。第一种情形是编曲者的劳动使音乐作品“从无到有”,即上文所称的深层编曲;将未完成的音乐雏形进一步创作完整,此时编曲者往往可以成为音乐作品的合作作者。第二种情形则是编曲者对已有乐曲进行改编,而其改编的程度或者说其中反映编曲者个性的判断和选择已达到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程度,使得经过改编的乐曲成为一个新的作品,此时编曲者便是该演绎作品的作者。
“浅层编曲”可纳入表演权
上述事例似乎并不难理解,而更令人困惑的往往是对未形成作品的浅层编曲成果应如何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在著作权法领域,一方面并非所有劳动成果均可受到法律保护,哪怕其中包含着巨大投入;另一方面,法律意在维系创作者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赋予前者垄断权必将影响后者的利益,因此法律的留白很可能就意味着一种政策考量,面对新问题是否需要进行制度上的重新调整也应由立法者考虑。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判决认为编曲并无具体的曲谱、不具独创性,从而拒绝对其提供保护。
笔者无意分析保护此类编曲成果的必要性,而只是探讨对其提供保护的可能路径。其中最直接的做法,无疑是若立法者认为对浅层编曲成果有通过法律进行保护的必要,可以专为其增设一项新的邻接权,但现在看来这一可能性并不大。同时法律应当如何对保护的客体即浅层编曲进行准确定义也值得思考。
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笔者认为,可能的路径是对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进行解释,将浅层编曲纳入其中。法律之所以赋予表演者以邻接权,除鼓励作品传播外,还因为表演者在处理与展现作品的过程中加入了自己独特的艺术判断,使作品的呈现融入了表演者的个性。不同表演者对同一作品的展现很可能是不相同的,例如不同的人演唱(表演)同一首歌(音乐作品)便是如此,这些不同解读带有表演者的个性烙印。而在笔者看来,编曲与此十分类似,同样传递着编曲者对作品的独特解读。对同一音乐作品可以进行不同的解读,做出不同的编曲,带来不同的作品呈现,传递不同的细腻情感。
编曲维权有两个障碍
但是也需要看到,将编曲纳入表演权也存在两个障碍。一是有观点认为,表演权仅限于演员、演出单位等享有,不能适用于编曲。《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项将表演者界定为“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则认为“作品的表演一般理解为在听众或观众面前展现作品,也就是说,表演一般是指台前的而非幕后的。因此,如果要将编曲纳入表演,就需要对传统的表演行为进行扩大解释。另一更大的障碍是,将编曲归入表演可能会给适用法律带来新的困扰——必须厘清何为“对作品的解读”,尤其需要将编曲与灯光、音响、布景等其他与作品呈现相关的劳动加以区别。这很可能会使区分者陷入徒劳无功的泥淖,增加制度成本。
(作者单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白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