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版权保护论坛精彩发言摘登
9月15日,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导,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主办的第二届中国“网络文学+”大会平行主题论坛——“网络文学版权保护论坛”在京举行。来自国家版权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首都版权产业联盟、阅文集团、掌阅科技、阿里文娱等网络文学及相关企业和行业代表、专家学者、知名作家、法律实务界代表共同就当前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工作的特点以及行业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主持人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
论坛针对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面临的问题进行研讨,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第一,网络文学本身需要版权保护;第二,所谓的大IP问题。当前的网络文学已经构成了很庞杂的一个产业链。其实,加强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不光是业界的呼声,也已经得到国家政府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主办方说】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局长杨烁:努力建成全国版权保护的首善之区
近年来,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互联网+”战略的持续推动下,网络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拉动文化消费和信息消费的新引擎。其中,网络文学异军突起,已经全面迈入生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崭新阶段。
当前,我国网络文学产业步入黄金机遇期和快速扩张期,其迅速提升的市场影响力已经辐射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网络文学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扶持和良好的行业规范,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关心关爱,更离不开强有力的版权保护。
当下,许多网络文学作家在为读者奉献优秀作品的同时,也能通过版权收入获得经济上的独立。优秀网络文学作家年收入上千万元乃至上亿元,已经不再是新闻,版权制度体现出应有的保护和激励功能。保护创作、鼓励创新,正是版权保护的核心功能与价值所在。
版权制度不仅保护和激励作者,同样保护那些为作品的传播、改编、演绎、表演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这其中就包括网络文学出版、传播平台,以及将网络文学改编成游戏、动漫、影视等作品的企业和个人。产业投资动辄上亿元乃至几十亿元建设网络传播平台、购买网络文学作品,是因为大家坚信,有国家版权保护制度撑腰,不会让盗版分子肆意侵害我们的版权,我们的投入能够收回成本并取得利润。在此基础上,还可以不断加大投入,形成良性循环。
从网络文学的创作、出版到IP转化、衍生品交易,整个产业链条通过“版权”这个纽带紧密联系起来,哪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强有力的版权保护。所以说,版权保护是整个网络文学产业健康繁荣发展的生命线。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国情,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版权保护工作模式,不断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演讲时,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扩大开放的四个重大举措之一。
北京市历来高度重视版权工作,努力建成全国版权保护的首善之区。加强版权保护,对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定位,意义十分重大。无论是加强文化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还是扩大开放、建设国际交往中心,都离不开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当前,北京的版权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版权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对照中央对北京版权工作的新要求,对照广大人民群众对北京版权工作的新期待,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在网络文学领域,随着信息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传播方式和作品应用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为版权保护工作带来许多新问题、新挑战,这些需要大家共同研究、建言献策。
【司法界代表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冯刚:网络著作权案件呈现新现象
首先是关于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不久前成立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这是司法改革的成果。目前审理北京市辖区内的案件包括互联网著作权案件和互联网域名案件。互联网著作权案件分两类,一类是确权案件,是指首次发表在互联网上的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还有一类是互联网侵权案件。
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问题,最终以北京高院确定的范围为准。这个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立案、开庭、交换证据,包括判决的做出,主要都是在网络上完成的,不需要过去那种传统形式,除非当事人有特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有一个跟互联网著作权密切相关的条款,就是第二十五条规定中管辖的问题。这个管辖,简单说,比原来的司法解释去掉了一个管辖连接点,又增加了另外一个管辖连接点。去掉的那个管辖连接点是指权利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原告去做公证的那个地方,不能作为管辖连接点了。增加了一个住所地就是原告住所地。因此,我认为,未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的数量可能会迅速增加。
其次,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网络文学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所谓新情况,一方面是权利人这一侧,或者叫原告;另一方面是行为这一侧,即被告这一侧;再有就是新的行为,比如,在手机端,一些著名的搜索引擎公司直接提供了一些作品,而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这些公司认为这种行为不是一个直接提供内容的行为,而是一种技术服务行为。
其实,大家都知道,现在手机端用户占绝大多数比例,已经成为大众最优的一种使用习惯。在这种情况下,一种适合它的屏幕大小、阅读方便的方式,实际上有一些公共利益在里面。那么,这种理由能不能成立?对于这个问题大家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人认为是侵犯著作权的一般行为,有人认为是非侵犯著作权的一般行为。我有以下思考:
首先是关于信息传播的判断标准,北京法院体系还是以服务器标准作为判断标准的。今年4月20日北京高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我个人认为,这是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人说,为了手机阅读方便放在我的服务器上,它不是一种信息化传播。我个人理解,这种转码的实质利益在于,那些在PC端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公司,为了将他们的竞争优势延及手机端而做出的一种商业选择和安排。这种商业选择和安排,虽然在客观上给网民带来了方便,但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对于当事人可能会提到合理使用的问题,姑且不说著作权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况无法包含目前的内容,就依照“三步检验法”来看,也不能说手机端的使用是一种非正常的特定性使用。根据数据显示,与PC端相比,手机端的使用不仅不比PC端小,而且还比PC端大得多,那是一个更广阔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合理使用也是有难度的。
【管理者说】
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文学规模的扩大,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大家比较关注的就是版权问题。
根据相关研究和调查,这些版权问题基本包括三大类,这也是网络文学面临的挑战。第一个是网络文学的抄袭剽窃问题。无论是网络文学作家还是网络文学的服务商,都深切感受到网络文学的抄袭剽窃情况比较严重。应该说,目前热播、热映或者畅销的网络文学,可能都会遇到抄袭剽窃的问题,而且随着技术的发展,这种抄袭剽窃还在不断演变新的方式,比如这两年议论比较多的“洗稿”现象,比如一些抄袭软件的出现等,都给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带来一定的挑战。第二个是直接侵权问题。一些网络文学网站把其他网站的内容、网络文学作者创作的作品直接提供给用户,其中包括PC端提供以及通过APP提供,而且还有一些新的拓展。第三个是现在有些网站采取了新的侵权方式,即通过提供技术服务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的模式。这些网站声称并没有直接提供内容,而是提供技术。
对于这些问题,国家版权局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对这些侵权盗版的现象予以治理。从2005年开始,连续14年开展了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的专项行动——“剑网行动”。通过查办大案要案的方式,关闭一批网站,处理一批违法人员,有效地震慑了侵权盗版活动。应该说,现在网络传播影视、音乐、文学的版权秩序有了比较明显转变。
在“剑网2016”专项行动中,国家版权局就把网络文学侵权盗版作为治理的重点,在“剑网2017”“剑网2018”专项行动中又把巩固网络文学的治理成果作为重点内容,并将与之相关的有声读物、知识分享等平台纳入治理范围。
2016年,针对网络文学一些模糊的看法,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重申了《著作权法》的一些规定,对于网络文学的一些特点加以明确。
比如,ICP(网络内容服务商)的法律义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应当依法履行传播文学作品的版权审查和注意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传播其文学作品。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义务包括:应当建立版权投诉机制,积极受理权利人投诉,及时依法处理权利人的合法诉求;应当在其服务平台的显著位置载明权利人通知、投诉的方式,及时受理权利人通知、投诉,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投诉24小时内删除侵权作品、断开相关链接;不得提供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变相提供文学作品;不得为用户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文学作品提供便利。
此外,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不得通过定向搜索或者链接,以及编辑、聚合等方式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文学作品;提供以文学作品或者作者命名的贴吧、论坛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责成吧主、版主等确认用户提供的文学作品系权利人本人提供,或者已经取得权利人许可……
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加大网络文学作品版权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一批涉及网络文学的侵权盗版的行政和刑事案件,保障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在每年公布的案件里,都有涉及网络文学的案件。另外,还建立了黑白名单制度。2014年至今,已经公布了37批重点作品预警名单,共计798部作品。其中,影视作品的权利人给国家版权局提供的权利信息比较多,网络文学也有一些,但不是特别多。除此之外,国家版权局还将阅文、掌阅、中文在线等主要网络文学平台纳入重点监管的名单。未来,希望网络文学网站可以向国家版权局提供更多权利信息,国家版权局对于网络文学的版权问题高度重视,未来也将进一步加大对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力度。
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网络出版监管处副处长程晓龙:网络文学作品数字标识试点工作初见成效
据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12月,国内45家重点网络文学网站作品总量已达1646.7万种。海量网络文学作品长期以来存在发表随意性强、作品信息杂乱、版权归属无序、责任主体不清等问题。对网络文学探索作品数字标识管理,是管理部门针对海量网络文学作品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早在2014年12月印发的《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就有部署。
《意见》指出,要坚持有利于企业管理、有利于公众查询、有利于版权保护及利用的原则,加快推动网络文学作品登记识别、标识申领、存储分类等作品管理技术标准研发,建立兼容性强、使用便捷的原创网络文学作品编目系统、版权信息系统和社会公示及查询系统。
按照《意见》中的工作部署,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委托中国版本图书馆开展了标识相关标准研制、相关系统建设工作。经过历时两年的调研与走访,并多次召开业界、技术专家和研究者的论证会,逐步在复杂的行业现状和工作头绪中,梳理出了网络文学作品数字标识工作的主要思路和工作途径:第一,以国际标识符为原则,考虑我国网络文学发展特点,确定了ILTC编码原则,对原创网络文学作品进行唯一性对应标注。总体来说,网络文学作品数字标识号是ILTC+数字+字母,主要包括:注册机构的信息、注册年份和作品序号。据测算,这套标识符可以容纳数百亿的容量,可以适应网络文学未来迅猛发展的需要。第二,确定了标识范围。2016年先期试点期间,首先对网络文学签约作品进行了数字内容标识,实现产业统计、管理溯责、版权界定等功能。第三,设计了52个元数据项,初步涵盖了各项管理需求,同时又具有产业前瞻性。第四,在北京企业中开展试运行。2017年4月,网络文学作品标识信息管理系统上线,开始网络文学作品标识发放试点运行工作。截至目前,管理系统配发6.5万个ILTC标识符。第五,依托系统管理模块,初步实现了标识自动配发。同时,后台建立了相关数据的快捷统计功能,将来通过不同维度的组合,可以实时掌握,比如发码、作者的状态、网站的分布状态、作者的年龄、高产作家的一些动态信息等。
我们希望,通过加快探索网络文学数字标识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海量网络文学作品有效管理制度,为网络文学产业链深度开发和多重使用提供有效信息、科学数据及可靠支撑。
【学界代表说】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网络文学侵权行为呈现四个特点
网络文学有门槛低、交互性强、娱乐化程度高、民间化趋势明显等特点,正因为有这些特点,网络文学侵权行为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侵权成本低、盗版速度快;二是侵权链接具有高隐蔽性、高扩散性的特点,取证困难,容易造成执法上的盲点;三是版权归属认定比较复杂;四是侵权行为和侵权人的界定存在困难。
传统文学以文字作品为主,网络文学作品则更加复杂。实际上,网络文学应该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传统文学的网络化;第二类是原创并发表于网络上的文学作品;第三类是利用软件或者人工智能技术或者是众人创作的形式诞生的网络文学。上述三种类型网络文学的载体不同,表现形式也不同,权利内容和归属也有所不同。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类电作品、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各种作品类型其实都可以网络文学化。因此,在治理方面,有关部门应该拓宽视野。
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归属又该如何界定呢?按照一般规则来讲是谁创作就归谁所有,但是网络文学委托创作或者协议创作的情形很多,那么就应该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合作文学作品一般是不能拆分的,所以网络文学作品一般情况下也不能拆分,应该按照共同所有的规则共享著作权,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有按份共有的情况存在。值得一提的是,因为现在很多网络文学创作都是公司化、实体化操作,网络文学作品属于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况增多,特别是一些大IP的网络文学,可能一个网络文学作品有多种载体,大IP的网络文学作品往往都表现为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在拥有著作权的规则上,实体化的趋势非常明显。
另外,平台上的众创网络文学行为或者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网络文学、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网络文学,具有一定特殊性,此种网络文学构不构成作品?究竟算是谁创作的呢?谁拥有权利呢?应该说,基于算法的表达路径有限的网络文学能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有争议的,但基于机器深度学习创作并具有较高思想分析性的表达内容亦应该给予著作权保护。在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就权利归属来看,目前语境下的人工智能本质上还是一个创作工具,控制该人工智能的权利主体是谁很重要,也就是说,人工智能技术归属的法律实体或者自然人便享有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的权利。
网络文学的侵权有两大类型:一种是创作中的侵权,即文学创作者侵犯他人著作权,也就是在创作过程中的抄袭剽窃行为;还有一种是传播中的侵权,即有版权的网络文学作品被别人传到网上去的情形。最近有一起典型的网络文学案件,作家金庸诉《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一审判决《此间的少年》不构成对金庸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对于著作权这一方面的判决,我是赞同的,因为江南只是借鉴了小说里的人物名字和部分人物关系,其他的要素包括语言表达、主要情节、整体阅读效果还有整体表达都与金庸作品有实质性不同。一种共识性的理解是,不管作品知名与否,都要给其他人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文艺创作留下空间。当然,此案判决关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非常有争议,值得未来进一步探讨。
【业界代表说】
掌阅科技联合创始人、副总裁王良:网文平台应提供更有差异化的服务
盗版在二三十年前就存在,但是进入数字时代以后,由于载体和商业模式的变化,以及其承载的巨大商业利益,都让盗版变得越来越严重。不仅仅是网络文学,音像制品的盗版也非常严重。举个例子,袁成杰的一首歌虽然很火,但实际上他通过作品得到的收入却非常少。所以说,对于盗版,很多人有“盗版提高了作品的传播力和知名度”的观点是绝对错误的,因为盗版不论从价值观角度还是从行业角度,都在阻碍着内容行业的发展。
现在出现了一些好的现象,一方面,国家不断强化正版意识,坚决打击盗版;另一方面,正版的视频和音乐提供商提供的服务越来越显示出差异化,越来越跟盗版有区别。在最近这些年,像音乐、视频正版化的运作非常好。相对来说,虽然在打击网络文学盗版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在音乐、视频、文学这3项里面,网络文学盗版算是一个重灾区,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为什么说网络文学的盗版现在还有很多问题呢?有两个原因,第一,从行业角度来说,视频和音乐的商业模式非常成熟,大的平台,包括从业者,能从合理的商业模式中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而盗版的成本过高,所以很多人不愿意做盗版。反观网络文学,目前确实有正版商业模式,但是不足以避免一些人通过盗版获取更高的商业回报。第二,网络文学的盗版门槛很低,阅读的商业模式也非常简单,导致监管非常困难。此外,网络文学作品数量多,是否构成抄袭不好界定。有一些抄袭把主人公、主线改掉,但是大部分情节是类似的,所以网络文学作品维权相比于音乐、影视更复杂。
盗版对行业的伤害毋庸置疑,它会伤害我们行业从业的平台,对于掌阅来说,应该怎么去做呢?
首先,要从业务角度进行思考。我们采取反向思维的模式,思考盗版从业者怎样从盗版中获取商业利益,其商业逻辑是什么。我们认为,绝大部分盗版的盈利模式都很简单,就是把盗版网络文学当成流量入口,通过广告变现获取商业利益,这是90%以上的文学网站盗版的模式。盗版网站是免费的,正版网站是付费的,所以在竞争上,盗版网站有价格优势,会吸引流量。这就倒逼我们去思考,在提供内容服务的时候,如何提供更多差异化的服务、增值服务,去规避用户看盗版。
其次,从政策、法律角度来说,要配合主管部门,联合我们的同行抗击盗版。我们这些平台一旦发现内容雷同的情况,都会保证立即下架,保证大的平台之间是畅通的状态。对作者来说,这是一种保护。除此之外,掌阅配合主管部门打击了很多盗版网站。但是和PC时代相比,现在取证非常困难,因为现在盗版技术从业者也在不断地用技术手段规避取证。
现在,我们自己在技术上也会做一些事情,首先从技术上做内容入库,即把每一本书所有的章节打上不同的码,建立一个完整的库,当有新作者入库的时候,或者其他网站作者入库的时候,可以进行比对。
对掌阅来说,我们希望未来版权环境越来越好,我们也有义务有责任去保护好我们原创行业的源头之水。
阿里文学总编辑周运:网络文学侵权与被侵权问题已成亟须解决的痛点
中国网络文学发展了几十年,积累了海量优质的作者和作品。在这个过程中,网络文学已经不只以单纯的文字形式存在,它现在也成为整个文娱产业的重要内容源头。
与此同时,网络文学侵权与被侵权问题已经成为行业亟须解决的痛点。包括阿里文学在内的众多网文平台深受被人破门而入盗取财产的困扰。总结一下,现在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如何监测和防御盗版,其次是如何联合起来进行全面打击。
这几年,网络文学领域的纠纷很多,抄袭与被抄袭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为在巨大的利益推动下,还是有很多人会铤而走险。阿里文学对抄袭、“洗稿”、侵权等方面的态度是“零容忍”,坚决反对、抵制这种伤害网络文学成长的灰色生意。
在监测防御方面,为了更好地保护作者的原创作品,我们通过阿里的技术和大数据实施了像文字加密、防盗链、加密并签名校验等技术,通过技术手段保证我们平台的作品库不被盗。此外,阿里文学还创新了一些新模式,比如动态签名,可以有效地防止被破解。
另外,阿里文学还做了一些独特的事情,比如我们上线了防抄袭系统。之前这个系统的1.0版本可以做到对作者上传的作品进行是否有抄袭情况的比对,现在已经做到了2.0版本,可以检测整个平台的作品有没有对其他作品进行抄袭。
但仅仅做到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阿里文学还在尝试引入人工智能进行语义分析,看看是否能够通过语义分析,通过作品的人设、剧情、桥段,对抄袭进行精准打击。
在全面打击层面,阿里文学对涉嫌侵权抄袭的作品绝不姑息。目前阿里文学采用的是人工加技术的双重鉴别法,人工主要是通过编辑去鉴别,技术就是上述提到的那些措施,确保作者权益和作品的安全。此外,我们一旦发现涉嫌盗版的作品,会立即下架并给予严厉处罚。我呼吁整个业界联合起来,所有平台一起,对有版权的作品都一视同仁地予以严格保护。我也希望能够通过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学领域的版权保护,彻底根治盗版行为。
随着网文版权的开发进入深水区,一部作品被改编为电影、电视剧、游戏等多种产品,而多种形式的衍生品,也让一部网文作品可以在文字的基础上得到更多元化的演绎,这不仅扩大了作品本身的影响力,也增加了原著作者的收益。这些依托影视剧产生的衍生品,是否应该得到原著作者的同意和授权?在未获得原著作者允许的情况下生产衍生品是否算侵权?一方面,我们希望作者的作品可以得到更多形式的广泛传播;另外一方面,我们又需要更好地保护作者本人的权益,这需要双方达成一致。
网络文学是IP的源头,在IP生态链中拥有重要的价值,随着行业的发展,还会遇到越来越多和复杂的版权问题,这需要我们的创作者、企业、政府部门甚至全社会都携起手来,不断创新,共同努力打造一个更强大的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机制,助力网文行业向更好、更向上的方向发展。
阅文集团高级副总裁张蓉:网络文学企业的维权外延会越来越大
这些年中国的版权保护确实有很大的进步,很明显的一点感受是,在三四年前,很难争取到国外知名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有人认为中国电子版权的保护机制不健全。然而这几年这种情况有所改观,比如《百年孤独》就已经获得电子版授权,这就是中国版权保护在不断变好的非常直观的体现。
在版权保护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还是有很多难点的,一是现在的互联网盗版,特别是移动端的盗版成本是很低的;二是维权的过程是很艰辛的,整个周期也比较长,而且每个月都会发现新的盗版网站,这就像猫身上长了虱子,很难一下子清理掉。所以我们也会跟主管机构、司法界联动,推动事情向前发展。
其实从视频行业可以看到,如果盗版侵权能够得到有效遏制,或者它的成本很高,那么这个行业会发展得很快。用户付费看视频,就产生了一个很大的产业,而且这个产业的发展是良性的、快速的。然而网络文学平台用户增长相对缓慢,这里面有中国互联网用户已经相对饱和的原因,也与网络文学盗版成本低、盗版更为容易有关。用户可以很容易地搜到盗版,那就没有必要看正版了。
对阅文来讲,作者是我们的基础,没有好作者、好内容,这个平台就没有意义,同时,没有读者,那作者创作再好的东西也没有人看。另外有一点,版权是我们企业的生命线,没有生命线或者这个生命线有任何差错,企业都会面临非常大的危险。
在版权保护方面,阅文是怎么做的呢?
现在,越来越多的大型网络文学企业不仅做网络文学,可能还有一些生产传统出版物及有声读物的业务。为什么说IP是我们公司最大的生命价值呢?就是说围绕IP我们能够做很多事,比如我们现在做影视、游戏、动漫,我们收购影视公司也是希望能把IP充分放大,发挥其价值。所以从版权保护的角度来讲,对于我们这样的公司,外延会慢慢越来越大。从前阅文的维权范畴是以网络文学为主,主要做网络文学的维权,后面可能也要做动漫的维权。所以对阅文这样的公司来讲,我们的维权成本或者维权的难度、复杂程度会越来越高。
从数据统计中可以看到,一方面,网络文学行业收入规模不断提升;另一方面,网络文学盗版损失在不断下降。这是非常好的现象,也是我们这个行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动力。
坦诚地讲,对企业来说,在反盗版上能发挥的社会影响力相对有限。我们尝试过很多技术措施,但是都很难完全避免被盗版。我们现在能做的就是去搜集这些盗版内容,然后提起诉讼。从2016年到2017年,我们下架的侵权链接将近200万个。另外我们也一直积极配合主管单位以及司法机构去打击盗版。
我其实很高兴也很感动,主管单位和司法机构不断地呼吁整个行业加强对版权保护的重视。我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在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上会有非常大的进步,我觉得像我们这样的公司,包括中国网络文学作者和读者,都会从中获益。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