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音乐界产业界法学界权威人士集体呼吁:
著作权法应增设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著作权法应增设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6月30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和国际唱片业协会联合主办了关于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的沙龙,行业组织、唱片公司、歌唱家和法学学者齐聚一堂,再次强烈呼吁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全球近150个国家对录音制作者赋予法律保护,我国在立法上却是空白
就录音制作者依据《著作权法》目前所享有的权益来看,复制权和发行权依赖的实体唱片市场在过去20年中不断下滑;出租市场从未建立,出租权形同虚设;使用者付费模式还未成熟,信息网络传播权收益不稳定,而在国际上占整个产业收入14%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我们在立法层面上却是缺失的。这两项权利,全球已有近150个国家立法,这也应该是录音制作者天生具有的权利,我们不应该输在起跑线上,只有通过立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才能有产业良性发展。
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应该是录音制作者的标配,只有让录音制作者的利益不在市场倒挂,才能使音乐行业良性循环
长期以来,我国《著作权法》未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这一立法的缺失造成了我国音乐产业的权利根基薄弱,市场回报低,难以吸引资金和人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在发言中提到,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当前的《著作权法》对录音制作者越来越不利,内容产业寸步难行,立法将录音定义为制品而不是作品,但其实录音作品与电影作品从创作层面没有区别,词曲作者靠录音制作者完成艺术审美。此外,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应该是录音制作者的标配,只有让录音制作者的利益不在市场倒挂,使得录音制作者除了“僵尸权利”之外还有合理收益,这才是音乐行业的良性循环,因此两权立法对于音乐行业持续发展是性命攸关的问题。
录音制作者在整个产业中不是机械加工,而是给予作品以艺术创作,给予录音制作者相应的权利,这是对于录音制作者劳动价值的认可与尊重
在国际上,早在1961年通过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和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均确认了录音制作者的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目前世界上已有近15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其中包括了几乎所有的亚太国家和地区。音乐的价值在其他国家已经得到了认可,在我国也应如此。正大音乐总裁蒋涛作为录音制作者代表说到,录音制作者在整个产业中不是机械加工,而是给予作品以艺术创作,这创造出的隐形价值附着在作品上,听众听到的价值是这首歌,而不是单独的念词或读谱,因此应该给予录音制作者相应的权利,这是对于录音制作者劳动价值的认可与尊重,产业规则应该合理化,合理分配,从而激发产业各端。
如果录音制作者没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就如同一个人的造血机能出了问题,文化产业本质上是版权行业,如果没有版权收益将无法践行行业使命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付费也是我国大力推行的政策。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早已是市场化的运营主体,其广告、网络视听节目都能为其带来巨额收入。根据广电总局公布的《2018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2018年全国广播电视实际创收收入达到5639.61亿元人民币,而中国本土录制音乐产业产值只有35.16亿元人民币。双方的体量相差何止上百倍?广播电视行业不仅应该,而且也完全有能力向录音制作者支付这一费用。中国唱片集团总经理樊国宾指出,目前中国音乐市场的生态存在问题,2006年后的断崖式下滑,彻底打破全案策划制作、销售、推广的产业链,取而代之的是流量为王的商业逻辑,这导致录音制作者没有精力深挖真正有价值的内容,这与文化产业所肩负提升社会文化品质的责任相悖,这些局面的产生恰恰是因为录音制作者权利的缺失无法反哺。如果录音制作者缺少了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那就如同一个人的造血机能出了问题,文化产业本质上是版权行业,如果没有版权收益将无法践行行业使命。
录音制作者大量投入制作成本,但行业回报比却非常低,如果法律再不赋予录制者应该基本享有的权利,会严重阻碍音乐行业的良性发展
赋予录音制作者公开表演权同样具有合理性。对录音制作者的音乐进行商业使用促使许多商家获得成功,公开播放背景音乐对消费者的行为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并提高商家的收入。背景音乐可以帮助商家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消费。一方面,录音制作者为创作优质音乐而投入的大量的劳动、时间和资金;而另一方面,机场、饭店、酒吧等商家在利用录音制品吸引客户并增加营业收入时,却不向创作这些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支付一分一毫的使用费,这既与市场经济公平原则相背离,也与民法公平原则相背离,对录音制作者严重不公。摩登天空副总裁范雪在发言中提到,录音制作者大量投入制作成本,但是行业回报比却非常低,如果法律再不赋予创作者、录制者应该基本享有的权利,从业者无法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会严重阻碍音乐行业的良性发展。法律和合理规则应该给予录音制作者以公平性,如果广播权、公开表演权这些最基本的权利都没有,更是没有获得报酬的权利,那扶植好的音乐人、产生优秀的音乐内容可谓是举步维艰。
如果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通过立法实现,对激发好作品有促进作用;音乐产业也能吸引更多的投资,中国音乐市场才能健康长足发展
行业内艺人普遍表示:艺人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唱片公司对词曲、编曲、录制、宣传等大量投入(占唱片公司收入的三成),而唱片公司权利缺失、收益受损,对艺人的职业生涯也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红旗飘飘》的演唱者、曾任东方歌舞团副团长的国家一级演员、歌唱家郭蓉表示,没有享受到版权方面的收益,但随着对法律和版权的认知逐渐觉醒,意识到立法不健全会导致音乐市场各自为营的碎片化局面,没有法律很多行为就没有办法有效阻止。尊重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利,受益于有体系的制度,如果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可以通过立法实现,那在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对激发好作品有促进作用。同是国家一级演员,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的中国东方歌舞团女高音歌唱家刘玉婉参与了今年4月的著作权法修改的实地调研,在沙龙上跟大家分享了调研情况,她认为增设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非常必要,她作为政协委员将积极反映行业诉求、呼吁立法部门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公平的市场规则,让艺人和录音制作者在自己的音乐被使用时,能得到合理的回报。如果能更好地保护录音制作者的权益,音乐产业就能吸引更多的投资,更多的艺人能够从唱片公司的投资中获益,进而安排好自己的职业规划。唯有此,中国音乐市场才能健康长足发展,才有更多的优秀音乐“走出去”,提升中国文化的影响力。
著作权法应增设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只有通过这两项权利,让创作者和传播者都兴奋起来;只有界定清楚权利,合理设计权利,才能实现音乐产业的流动效应,用权利反哺行业生态
最后与会的法学专家们纷纷发表意见,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郭禾对于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的立法抱有信心,他表示著作权框架应当根据经济的形势来调整,以前的著作权框架更依赖于复制,而当前的著作权框架应更依赖于传播,时下流行的网络、流量等概念也是基于传播。广播和公开表演权都是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增设录音制作者的这两项重要传播权利。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国瑞通过分析推进著作权法修改的历程及唱片行业现状指出,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制度层面的问题,“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目前录音制作者与互联网平台谈判不对等,严重打击录音制作者传播作品的积极性,这更使得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迫在眉睫,只有通过这两项权利,让创作者和传播者都兴奋起来,让创作者回流市场,才是我们作为文化产品大国应该给予的立法保障。
沙龙上,牧云音乐基金常务理事张利宾律师从自己为音乐行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和思考对两权立法发表了见解,他认为在目前音乐行业的状态低迷,整体形势在变化,互联网巨头出现,与头部公司强强联手,行业业态出现层级,但同时这种业态又是流动的,只有界定清楚权利,合理设计权利,才能实现音乐产业的流动效应,用权利反哺行业生态。
本次活动,与会的行业组织、唱片公司、歌唱家和法学学者为争取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各抒己见、表达心声、献计献策、呼吁大家发挥在各自领域影响力,不懈努力、合力推进著作权法修改的历程。
作者:王斌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9年7月3日